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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符合法律和港人利益\陳清霞

時間:2017-09-05 03:15:45來源:大公網

  如今高鐵已成為人們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高鐵網絡被提升到國家戰略發展的高度,當然香港也在其中,受益於國家高鐵發展規劃。透過高鐵香港段連接上國家的高鐵網絡,不僅與祖國內地有了更加密切和方便的聯繫,也為香港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創造條件,使香港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有了新的動力。從這個角度看高鐵「一地兩檢」是對香港有利的。

  在內地與香港高鐵連接的特定地點實行「一地兩檢」,突破了雙方旅客只能前往設有邊境檢查站城市辦理過境手續的限制,而是通過「一地兩檢」模式來完成。在高鐵香港段特定地點採用這種方式,是十分有意義的,既體現了國家高鐵發展為香港帶來的巨大效益,又是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與內地更好交流合作的具體做法。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條第4款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該條款中的地方國家機構應該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與香港特區政府的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因此,在國家發展規劃中涉及香港特區的事務,應當從國家大局和整體發展考慮,配合付諸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該條規定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據此,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政府有權決定啟動授權的時間、授權依據的條件及授權的內容。

  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在深圳灣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辦理出入境檢查檢疫手續,該口岸區視為香港特區的一部分,在該口岸區全面適用香港法律,此項授權開闢了「一地兩檢」先例。因此,此次高鐵「一地兩檢」的實施,同樣具有類似的法律效力。

  其次,香港基本法第7條規定,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雖然「一地兩檢」涉及的內地口岸區設在香港境內,但是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香港政府擁有管理權。香港以租賃形式將土地交給內地管轄,租地收入由特區政府支配,而不是把整塊土地或空間轉讓出去,實際上形成的租賃關係並未影響香港政府對香港境內土地及資源的業權,也體現出香港的高度自治。

  根據已公布的「一地兩檢」政策,內地在西九龍以租賃的方式租用土地,安排內地執法人員專門辦理內地出入境的清關手續,香港或海外旅客進入該區就等同於進入內地的管轄區,內地執法人員僅限於該界限內執法,與香港政府的管轄區域有着明確的界限。此項安排並不涉及基本法第22條關於內地人員不得來港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之規定,因為內地執法人員在其管轄區內負責的是內地的出入境事務,並非干預香港的出入境事務,體現出「一國兩制」的區別。

  再次,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如國防、外交及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相關法律等,並非指在特定地區或因特定原因而實施的法律。「一地兩檢」即是出於特定目的在特定區域實施,並且根據香港政府的相關說明,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因此在內地口岸區實行內地法律應當被視為在香港特區範圍外實行,並不受第18條規定的約束。此外,外國在港有駐港領事館、外交部在港設有特派員公署,駐港部隊進駐港九新界多處軍營,在這些特殊範圍內實施的都是非香港法律,而領事館和駐軍在香港的特殊領域及特定作用,並未影響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

  最後,香港基本法第118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該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第119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包括運輸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一地兩檢」作為高鐵的配套設施,若能夠順利推行,香港與內地一樣進入高鐵時代,將為香港帶來巨大經濟社會效益,也為香港更好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創造條件。香港政府興建高鐵香港段及實施「一地兩檢」符合法律規定、公眾利益,能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全國政協委員、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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