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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8-24 03:15:49來源:大公網

  「違法達義」濫用了自然法理論,片面地解讀公義和法治,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際上也是有害的。其一削弱法治信仰,其二擾亂社會秩序,其三動搖法治根基。對香港法治的負面影響甚至破壞力已在近來的事態中漸次顯現。明乎此,則不難理解為何法官斥「違法達義」為「歪風」。真心尊奉「法治」為核心價值的人們應當對「違法達義」說不。

  日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通過對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三人的刑期覆核,判處三人短期即時監禁,希冀阻嚇同類罪行,剎停「違法達義」之「歪風」,維護法治和秩序。「違法達義」之舉值得剎停,原因在於其不僅在理論上存有謬誤,實際上也對香港法治產生了負面影響。反思「違法達義」,須明確其理論漏洞及缺失。

  眾所周知,「違法達義」的鼓吹倡導者是港大學者戴耀廷先生。戴先生將法治定義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的十六字箴言。不得不說,該定義不但簡潔明瞭,而且琅琅上口,甚至與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定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而,問題出在「以法達義」的闡釋上。亞里士多德並未言明面臨惡法之時公民應當如何自處,而戴先生在《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中宣導:「公民抗命可以理解為『人們真誠地基於公義,以公開、蓄意及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嘗試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若法律本身未能照顧得到導致公民抗命行動出現的因素,……公民抗命仍是需要的,因那才有機會改變法律的內容,令它能實踐公義,使法制可以達至『以法達義』這最高階的法治水準」。「違法達義」,簡而言之,即以「公民抗命」的違法形式去實現「以法達義」的高階目的。

  違程序正義且自相矛盾

  「違法達義」裏蘊藏了一個「惡法非法」的價值判斷:若現行法律是不義之法,即「惡法」,公民得違反「惡法」而實現正義。惡法是否為法,是法理學界一個爭執不休的問題,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給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但兩大學派的理論均不足以支撐「違法達義」的主張。就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而言,法律本身只是一種命令,其與道德沒有必然聯繫,法律的效力不取決於其道德價值。法實證主義的理論基礎在於事實(法律是什麼)與價值(法律應該是什麼)的分離。既然法律與道德沒有必然聯繫,法律也就無善惡之分,那麼「惡法非法」便是一個偽命題。法實證主義排除了主觀恣意,令客觀而中立地執法成為可能——試想,若人人都以主觀而抽象的道德觀念,評價乃至僭越客觀且具體的法律規定,那麼秩序和法治便無從談起。根據法實證主義理論,守法是一種義務,違法即是一種不義。若對法律的規定不滿,可循合法途徑改變法律的規定。以非法途徑謀求正義,本身就違反了程序正義。因此,「違法達義」是一種自相矛盾的說法。

  從自然法學理論來看,「違法達義」的主張同樣值得商榷。自然法學派認為,在實定法之外和之上,存在一種自然法,違反了自然法的實定法不具備法的資格,即「惡法非法」。自然法理論緣起於古希臘,勃興於十七、八世紀,衰落於十八世紀末,復興於二戰後。自然法復興後,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理論當屬「拉德布魯赫公式」(Die Radbruchsche Formel):實定法的安定性原則上優於合正義性;當實定法違反正義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時,實定法就失去了法的效力,甚至可以視為非法的法律。拉德布魯赫公式看似給「違法達義」開了一扇窗,然而,這扇窗有着嚴格的准入標準,不可輕易開啟。事實上,「無法忍受」並不是一個純粹主觀的判斷標準。拉德布魯赫公式的背景是二戰後,針對的是希特勒時代的納粹罪行,這意味着「無法忍受」的標準對應的至少是與種族滅絕等罪行相當的情境。而在香港的語境下,「公民抗命」針對的是「不夠民主」的制度。毋庸諱言,對一些人而言,現行的政治制度(特別是選舉制度)不夠民主,但這種狀態顯然未達到能與納粹罪行相提並論的「無法忍受」的程度。換言之,在自由得充分保障的香港,缺乏「公民抗命」的現實與道德基礎。在一個和平年代,在一個自由社會,在一個法治之區,宣揚「違法達義」顯然違反了合比例性原則。

  削弱法治信仰動搖法治根基

  「違法達義」濫用了自然法理論,片面地解讀公義和法治,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際上也是有害的。概而言之,「違法達義」的危害在於:

  其一,削弱法治信仰。「違法達義」宣揚這樣觀點,即人們可根據主觀的道德標準,去評價乃至否定實定法的效力。論者動輒以「欠缺公義」為由,挑戰現行法律的合法性和政治制度的正當性,這種論調削弱了公眾對法的信仰,也動搖了法的權威。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違法達義」鼓勵公眾以違法手段實現所謂的「公義」,對社會秩序造成了消極影響。「公義」本身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倘若人人都以「公義」為由,拒絕服從法律的命令,甚至挑戰法律制度,則秩序和自由將無從談起。

  其三,動搖法治根基。「違法達義」將道德判斷凌駕於法律規定之上,其對「公義」的恣意解讀,令法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成為一句空談,與真正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雖然「違法達義」的倡導者強調「公民抗命」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才會進行,因此對法治秩序的衝擊有限,然而事實(如「佔中」)並非如此。「違法達義」對香港法治的負面影響甚至破壞力已在近來的事態中漸次顯現。明乎此,則不難理解為何法官斥「違法達義」為「歪風」。真心尊奉「法治」為核心價值的人們應當對「違法達義」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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