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年輕人被誤導而入獄,但真正的要負上法律責任的人,卻繼續逍遙法外
「羅黃周」三人被判即時入獄,引起反對派的強烈不滿,攻擊律政司「政治檢控」,甚至抹黑高院法官。更有甚者如「佔中」始作俑者戴耀廷,攻擊稱法官判詞是「法律原教旨主義」,又含沙射影地稱「當中涉及很多政治因素」;而本周末還將舉行一場「聲援」三人的遊行。顯然,反對派意圖動員支持者發起對抗法庭判決的行動,其用詞之極端、用意之惡劣,無法不令人憤怒。如果再加上美國媒體的連番攻擊,可以看到,一場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風暴」正在醞釀當中。稍有不慎被反對派運作成功,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動搖整個香港的法律制度。
案件最終會上訴到終審法院,因此,很多人寄望由終審法院來應對這場反對派發起的法律風暴。我們在寄望事件可以隨着進入法律程序而得以在法律制度內解決的同時,亦應當再次審視案件的本質。反對派試圖打「悲情牌」、「混淆牌」以轉移視線,但社會各界應當看清楚,當前的判決並非要針對或者扼殺年輕人的政治參與,而是關乎維護香港向來行之有效的法治。而三名被判入獄者,罪行清晰已無可否認,更關鍵的一點是,其罪責都源自於反對派所鼓吹的「違法達義」、鼓吹「違法推動民主」的「洗腦式」政治灌輸。
鼓吹暴戾風氣 煽惑激進學生
儘管「佔中」主事者不斷否認自己的責任,然而,當我們梳理過去數年來發生的幾宗大事的時序,便可以清晰地看到問題所在;2013年初,戴耀廷提出「佔中」主張,其後整年都在傳播「違法達義」的「公民抗命」;2016年6月,反新界東北撥款暴力衝擊立法會事件出現;2014年9月26日,羅、黃、周三人發起「奪回公民廣場」的暴力衝擊行動;兩天後,非法「佔中」開始;2015年12月,立法會外發生爆炸案;2016年2月,大規模的「旺角暴亂」出現。從中可以看到一切暴力違法的「起源」與「開端」。當然,有人或許會認為,這是長期積累的社會問題,不能只怪一人,問題在於,如果沒有「違法達義」的誤導,是不可能有如此多年輕人參與違法行動的。
正因如此,高院法官前日在判詞中指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動他人犯法……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誠哉斯言!
戴耀廷之罪,可以說在於以「學者」的妝扮去欺騙學生。他昨日在電台節中稱,自己從沒有叫人任意違法以達義。顯然,這又是狡猾地推卸自己應負的責任。在戴某《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一文中把法治分為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以至「違法達義」的「公民抗命」。他在一次訪問中說:「所以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什麼叫「不義的法律」?當前的公安條例,是沿襲港英時代,過去數十年一直行之有效,何處不義?顯而易見,這種「違法以達義」已經成為反對派政治煽惑的「利器」。他們以「達義」之名,去行「違法」之實,以此來煽動、蠱惑年輕人去衝擊現有制度、衝擊社會秩序,而且還能冠之「義不容辭」。
戴某之狡辯,是利用市民對法律的不熟悉,以「專家」的形象去誤導公眾。他前日引出英國終審法院大法官關於「公民抗命」的一段話,同樣是在誤導公眾。英國、香港、美國,都是普通法管轄區,在對待戴某口中所謂的「公民抗命」案件,會是怎樣的判決?
青年成「炮灰」 禍首說「風涼」
2011年9月17日,美國爆發「佔領華爾街」運動,大批示威者開始在紐約祖科蒂公園紮營,喊出口號「99%的人反抗1%的人」。在為時數月後,美國警方開始驅除,並採取檢控。當中有一個很出名的案例。奧爾森是「佔領華爾街」一名參與者,在美國銀行多家分行外人行道上用小孩用的水溶性粉筆塗寫反對大銀行的標語。檢察官援引州破壞公共財物法規,對奧爾森提出13項「故意損壞」罪名起訴,最高量刑為13年監禁、1.3萬美元罰款。當其時律師試圖在法庭辯護中扯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以「自由演說、自由言論、公開討論」等緣由為奧爾森免責時,法官予以禁止。一些媒體分析說,奧爾森是因為鼓動和推動「佔領華爾街」運動而被檢察官從重量刑。至於其他「佔領者」,也都受到數月甚至數年的監禁判決。
如果套用戴耀廷的言論,同樣是普通法地區,所有「佔領華爾街」都是「和平」的「公民抗命」,為何美國可以如此判決、而香港不可以?
還是高院法官說得一針見血。像戴某這樣的「有識之士」,不斷散播「違法以達義」的錯誤言論,向年輕支持者「洗腦」,煽惑年輕人去暴力違法。可惡的是,昨日他還繼續在說一些不痛不癢的「風涼話」,繼續鼓吹「違法以達義」。這種罪行遠較被利用者更為嚴重。情況好比,在一宗綁架案中,主謀雖然沒有參與實際行動,但往往是罪案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令人感到可悲的是,年輕人被戴耀廷誤導而入獄,但真正的要負上法律、政治與道德責任的人,卻繼續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