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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發局建議擴闊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制度

時間:2017-07-31 18:30:15來源:大公網

​金融發展局拓新業務小組召集人葉招桂芳(右)、金融發展局拓新業務小組成員雷約翰(左) (王嘉傑攝)

  大公網7月31日訊(記者 王嘉傑)上周金發局發報《有關擴展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至香港企業的建議》的報告,提出多項主要建議以進一步協調現時的離岸私募基金(PE fund)稅項豁免制度。金融發展局拓新業務小組召集人葉招桂芳表示,是次提議中希望透過擴闊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制度,令離岸私募基金願意投資於香港私人公司。 

  根據早前報告,稅務局於2016年刊發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1號,雖然私募基金業起初對新的稅項豁免表示歡迎,但至今在香港管理的離岸私募基金數目未見顯著上升。因此金發局提出了新建議作修訂,包括將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範圍擴展至涵蓋對香港私人公司和在香港有實質業務的非香港私人公司(持有大量香港住宅物業除外)的投資;刪除有關影響豁免限制的條文,以及擴大特定目的工具享有稅項豁免的可進行活動範圍。 

  目前由於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制度不包括投資於香港私人企業,用於投資於香港私人企業的收益需要納利得稅。對於本港需要大量資金發展的初創或創新企業不利,因此希望擴闊豁免稅務制度,讓有關公司有更多的資金來源 

  雖然目前稅務的個案中,會豁免資本性的投資,即是當企業由資本性投資所獲得的盈利不會納入利得稅。不過,葉招桂芳表示,有關具體定義何為資本性的收入是沒有寫入稅務條例,因此希望加入投資超過兩年的投資所得的利潤視為資本增益。 

  另外,根據最新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1號指出,當離岸私募基金所投資的項目中,若有一個投資項目被定為不符合豁免制度時,同一基金下的其他項目,即使是符合豁免制度的投資,所得收入都要納利得稅。葉招桂芳表示,希望改例只有不符合豁免制度的,而來自香港的收入才要納免。她又表示,希望新政府能重新檢視豁免制度,因其他國家如新加坡亦設有類似條例,吸引海外的私募基金,用於投資本地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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