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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何來「割地」說?

時間:2017-07-26 03:15:52來源:大公網

  行政會議昨日通過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在高鐵總站最底兩層設立「內地口岸區」,以實現「同層兩檢」。方案公布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是最佳的平衡方案,對香港日後發展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然而,某些反對派不顧客觀事實與基本的法律常識,攻擊「一地兩檢」是「割地」,又指「破壞香港司法制度的完整性」雲雲。這些攻擊的理由荒謬之極,其本質上是反對派為求在接下來的立法會補選謀求私利的自私做法。但這與基本的民意相去太遠,只會令反對派輸得更慘。

  平情而論,高鐵如果沒有「一地兩檢」,將失去其存在的根本意義。而在「一國兩制」之下,既要維護香港的「兩制」利益,更要維護「一國」的原則,在「一地兩檢」問題上,存在許多非常棘手的問題,這也是過去多年來一直討論而沒有最終定案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例如,到底如何安排才能不損害「一國兩制」原則以及不違背基本法?在處理這一問題上,昨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各方面曾考慮過多種方式,例如修改基本法、在基本法附件三納入內地通關條例、另立全國性法律、「南北行分站一地兩檢」,以及「車上檢」等方案。但經過種種考慮,最終作出了當前的最佳決定。

  法律層面具可操作性

  根據安排,在香港高鐵總站下設立「內地口岸區」內由內地管轄的事項,適用內地法律,由內地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另一方面,「內地口岸區」由香港特區管轄的事項,適用香港特區法律,由香港特區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而內地人員只能依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並須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不進入香港特區境內執法,在香港特區境內沒有執法權。換言之,內地人員只能在特定的「內地口岸區」內就特定人物執行職務,在「內地口岸區」以外不能行使職權。可見,這一安排已經在最大限度上平衡了各方面情況,是現實中最適當的安排,理應得到支持。

  反對派近年來從攻擊高鐵的「超支」,到攻擊「一地兩檢」,當中的政治理由不問而知。然而,攻擊也需要符合基本的客觀常識,反對派抬出來的所謂「割地論」、「移動邊界論」等等,都是極其荒謬與可笑的。

  首先,反對派口中的所謂「割地」,根本是把香港當作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去看待,將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客觀事實,用似是而非的「邊界」來作出刻意的區分。他們可以引述基本法來聲言「除了國防外交外內地不可以干預香港」,但基本法的序言以及第二條、第八條等諸多原則性條文,他們一概不理,選擇性引述。最為可笑的是,香港是中國自己的土地,又豈會存在「割地」的情況?

  其次,反對派聲言,此次將香港地下兩層約十萬平方米的面積劃作「內地口岸區」,是改動了特區版圖、「出賣香港」雲雲。這同樣顯得無知。香港特區的邊境,是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決定的。一九九○年,第七屆人大會議根據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授權國務院另行公布特區區域之界限。一九九七年五月,國務院根據九○年人大決定頒布國務院令第二二一號,詳細訂出特區之陸地和海面範圍。

  發揮高鐵效益的關鍵

  更重要的是,從一九九七年開始,香港已經「多出」了一百二十一公頃的土地。例如,二○○六年十月,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特區在深圳灣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根據國務院國函批覆劃出一幅總用地面積為四十一公頃之地域,歸特區管轄,以租賃形式歸由特區政府管轄至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又如,深圳河套治理後,一塊面積佔八十七公頃的土地因深圳河彎位拉直而歸納於深圳河以南的地方,「劃歸」予香港,至二○一七年一月,特區與深圳簽署《關於港深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發展的合作備忘錄》,根據雙方協議,深圳市與特區政府將「共同開發」河套區,但特區法律卻適用於河套地區。

  相較於這區區十萬平方米的地底封閉式面積,香港所「增加」的一百二十一公頃面積,又當如何算,為何反對派當初不反對現在才來攻擊?這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

  高鐵是香港面向未來發展的重要策略性基建項目,而於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讓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全面發揮其運輸、社會和經濟效益的關鍵。市民無不期望廣深港高鐵可為港人節省出行時間、擴大事業發展及生活空間,為香港及我們的下一代帶來新的機遇。昨日政府公布的「三步走」方案,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方針,在運作上亦應穩妥有效。絕大多數市民都相信該方案是現時落實「一地兩檢」最理想、務實和有效的方案,反對派是時候回到民意的立場,不要再為一己私利而破壞香港的長遠發展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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