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分析認為,現在比特幣和比特幣交易平台已具有金融的屬性,想通過切斷數字貨幣平台與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的聯繫恐難成功 法新社
針對利用比特幣非法轉移資產,同時還利用比特幣的交易時加槓桿等問題,中國央行應在比特幣監管上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特別是在反洗錢、融資融幣等方面加強監管,避免比特幣成為一個純投機的金融資產。
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首席研究員 周昆平
從5月13日開始,一種名為「WaraCryptOr2.0」的蠕蟲病毒開始在互聯網上蔓延,它可以使感染的電腦在10秒內被鎖住,電腦裏所有文件全被加密無法打開,只有按彈窗提示繳納贖金才能解密。據歐洲刑警組織統計,最近爆發的「WannaCry」勒索病毒已攻擊了150個國家的20多萬台電腦。
計算機病毒自計算機誕生以來,一直與計算機相伴相生,可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們也習慣了,但這次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製造「WannaCry」病毒的黑客勒索的貨幣不是美元,也不是歐元等世界性貨幣,而是比特幣。
匿名支付難查源頭
網絡黑客為什麼如此青睞比特幣呢?首先,比特幣與傳統的支付手段相比,要追蹤比特幣轉帳可能非常困難,它可以繞開銀行系統,在國家與國家間輕易轉移資金。
這意味着監管者無法查到比特幣的流通信息,匿名性使得比特幣成為黑客勒索贖金的首選。其次,比特幣系統比較安全,不易被人輕易攻破。第三,價格瘋狂上漲。從誕生之初到現在,比特幣價格經歷了多次過山車般的上下震盪階段,到今年又出現了瘋狂上漲,近來的最高日漲幅達到200美元。2009年比特幣剛出現時,1美元差不多可以買到1300枚比特幣,到勒索病毒爆發前幾天,比特幣價格創下了歷史最高價,突破了一盎司黃金1264美元大關,黑客選擇比特幣,也是看中了比特幣的升值空間。
此次黑客勒索時間將比特幣交易存在的三大風險暴露得更加充分了,即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較小,交易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幅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產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由於比特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其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目前,國際上還出現了利用比特幣進行毒品、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
最近,有研究者提出要封殺比特幣,原因在於比特幣現在就是一種「公開的」地下金融,央行根本無法有效管控,因此要予以封殺,以便控制金融風險。實際上,在交易量不算很大的現在來控制比特幣,遠比今後控制更為有利,如果真到了交易規模巨大、社會影響巨大的時候再採取剎車措施,那將又是自己挖坑自己跳的結果,會造成巨大的衝擊。封殺比特幣在中國的交易,遲禁不如早禁。
我們認為,比特幣建立在一個無國界的平台上,要封殺幾乎不可能的。而且現在比特幣和比特幣交易平台已經具有了金融的屬性,想通過切斷數字貨幣平台與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的聯繫恐怕難以成功。數字貨幣的原理使其不可能被一個國家完全封鎖,希望通過切斷交易使其自生自滅,結果只是讓資金來往渠道更加隱蔽,反而加大了監管難度。因此,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並不是如何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消滅,而是應該進行有效監管並加以利用。
目前,內地出台的直接針對比特幣監管的辦法主要是兩條通知:一條是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界定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幣,並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等。另一條是2014年3月中旬,央行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比特幣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禁止內地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替比特幣交易平台提供開戶、充值、支付、提現等服務。
各國開展規範行動
從國際上看,當前各國對比特幣平台的運行管理,從普遍存在法規制度的缺乏、機構監管的缺位、行為制約的缺失等問題,到目前積極開展行動,逐步通過立法規範比特幣交易。其中,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將比特幣歸類於「商品」,各州相繼推出數字貨幣監管法規;日本將比特幣交易所納入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的管轄之中,比特幣交易所上線之前必須在FSA登記,並且要提交年度財政報告,還要走審計程序;澳洲對比特幣徵收增值稅並要求比特幣公司提供詳細的客戶信息;厄瓜多爾國民大會2014年通過了修改國家現有貨幣和金融法律的法案,法案禁止比特幣和其他去中心化數字貨幣;玻利維亞中央銀行於同年正式下令禁止不由政府發行或管理的任何貨幣;冰島外匯交易法禁止民眾進行電子貨幣比特幣的外匯交易。
中國對比特幣監管應該與時俱進,加強制度建立。
一是加強風險提示。鑒於民間利用比特幣進行消費和投資依然活躍。監管層應該提醒與警告數字貨幣的擁有者在使用和投資數字擬貨幣時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不對虛擬貨幣的價格波動提供保護等。讓大家對虛擬貨幣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二是建立健全比特幣交易的處罰和規範措施。數字貨幣交易的相關監管措施文件要盡快建立與完善,彌補中國在數字貨幣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比特幣的監管的空白。同時要在監管規則上畫出基本紅線,整個監管規則不要過於清晰,這樣將更有利於監管當局在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平衡。
三是加強針對性監管力度。針對利用比特幣非法轉移資產,同時還利用比特幣的交易時加槓桿等問題。央行應在比特幣監管上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特別是在反洗錢、融資融幣等方面加強監管,避免比特幣成為一個純投機的金融資產。
四是建立比特幣統一的交易平台並納入監管範圍。由於比特幣是匿名資產,信息收集比較困難,這就需要借助統一的交易平台,來監控比特幣的整個交易,達到監管比特幣市場的目的。目前,比特幣平台大小不一,交易資質參差不齊,魚目混雜。要讓比特幣市場真正規範發展,就必須確立統一的交易平台,把大部分交易吸引到統一交易平台,監管部門則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場內監管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