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青年新政兩名代表在立法會宣誓中刻意侮辱國家及民族,並且惡意更改誓詞。上周三,兩人無視主席要求及程式安排,強行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再次造成混亂。另一方面,青年新政代表不但從未就宣誓事件道歉,還指行政長官及律政司申請司法覆核是破壞「三權分立」,以行政干預司法及立法機構。
這種說法似乎對「三權分立」的理念與歷史,以及香港政治制度都欠缺全面的理解。「三權分立」並不是簡單地分開並列、互不相干,當中與國家憲法更有密切關係。
司法權也受行政限制
第一,從歷史角度看,十八世紀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權分立」概念。在最狹隘的詮釋下,「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及司法三者的權力不可以由一方控制,並且各自獨立於其餘兩方運作。然而,根據愛爾蘭法律學者Eoin Carolan的分析,這種「三權分立」的解釋方式,歷史上根本未曾在任何國家實行過。現實上,行政、立法及司法三者不是完全獨立於另外兩者而不受監管。一九九○年,已逝前美國哈佛大學法律學院教授Paul Bator也在一篇學術文章中指出,任何人以為「三權分立」是設立三個「密封」的部門各自運作,是天真的想法。
現實中,各方運作必定有所關聯及重疊。行政與立法機構存在互動的空間,司法機構的權力也受行政限制。同時,行政機構亦需遵守法律,必要時也需接受立法機構介入。三者之間互相關聯及制衡。美國麥迪遜等立國者在《聯邦黨人》中提出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盡量分開,限制權力避免集中於少數人手中。然而,細心地看,美國總統一直以來都是共和黨或民主黨代表,兩大政黨各自在眾議院及參議院內也有政治影響及實質的決定權。當中,歷任總統基本上與政黨關係密切。從這一角度看,國家的行政與立法部門是否毫無關係,各自獨立?筆者認為這是過於理想的想法。另一方面,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需要經過總統(行政)提名,加上參議院(立法)按照國家憲法規定而通過任命。根據美國《憲法》,若然委任的聯邦法官受到國會彈劾並被定犯下「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法官的資格也會遭到撤銷。在此情況下,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如何「分立」而且互不相干?
香港不是美國的制度,而且香港也不是一個國家。現時的政治現實是行政長官不能有政黨背景,加上特首不一定從政治界別出身,除非個人的政治魅力非凡,否則當選後也不一定與立法機構內的各政黨代表有緊密合作與溝通。在立法方面,香港的立法會在「比例代表制」設計下變化出多個細小不同的派別,回歸前的急劇民主化更令議會出現嚴重政治意識對立。自回歸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司法機構獨立運作,主要大法官也不需要立法機構同意而任職。有別於美國《憲法》,香港《基本法》沒有給予立法會彈劾司法部門的法律基礎。當中,只有第八十九條列明行政長官可根據規定的程式對個別違規的法官予以免職。然而,香港並沒有出現這類極端的情況。這一切難免令人有錯覺,認為香港是一個「獨立政權」,實行「三權分立」。
不能忽略國家憲法
第二,討論行政、立法及司法關係時都不能忽略國家憲法。事實上,無論是否真的存在「三權分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制度都以國家憲法為依據。由於殖民地的歷史,香港自回歸後一直多聚焦基本法而少談國家憲法。今年初,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撰文指出,香港居民都知道有香港基本法,而國家憲法則好像與香港關係不大,這是錯誤的想法。只強調基本法或許會令大眾(特別是年輕人)誤以為香港是一個「獨立」政治體系。現時,爭論香港是否存在所謂的「三權分立」時,也忽略了美國「三權分立」概念需要依據國家憲法而運行。
即使只聚焦基本法,內文第一章第一條已經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早前,青年新政兩名代表在宣誓時已明顯違反基本法。當立法機構內的人事明顯越權挑戰國家主權時,立法會主席選擇容許其再次宣誓。行政長官當然要作出相應行動,以維護基本法能夠在香港特區有效實行。另外,兩人仍未正式成為立法會議員,但二人在十月中旬到台灣出席交流活動,是否以香港立法會身份參與?內容是否需要向大眾交代?當中不少細節可以進一步考究是否符合立法會的內部規則。這些細節問題比空泛的「三權分立」更有意義。
近代學者討論權力制衡時,大多引用英國哲學家Lord Acton一句流頌千古的名言:「權力帶來腐敗,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新一屆立法會正式運作以來,議員似乎可以聘請任何人士、更改辦公室用途,連莊嚴的誓詞也可加上粗口及辱華字句,以及違規闖入立法會會議廳等。
「三權分立」與「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等,正逐漸變成政治口號,令立法會變成無法監管的「獨立王國」。重要的是,個別傳媒對「三權分立」的報道方式,容易令大眾產生誤解,並對政府不斷作出負面攻擊。這將會影響一至兩代人在香港的成長和生活,及其政治價值取向,也損害香港及國家未來的政經發展。
清華大學國際關係學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