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梁頌恆及姚松炎,不按既定程序宣讀誓詞,甚至侮辱國家為「支那」,並在誓詞中加入英語粗口。三人在法律上已經即時喪失了候任議員的資格,根本沒有需要、也沒有資格再次宣誓。
法律並無規定「重新宣誓」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當中寫得很清楚,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須被取消就任資格。梁游姚三人在宣誓中加入明顯與法定誓言內容相抵觸,甚至是鼓吹「港獨」的言論,已經觸犯了《宣誓及聲明條例》,而有關法例條款亦在事件發生後即自動生效,即是說三人「候任議員」資格已被取消。現時要處理的已不是他們「重新宣誓」的問題,而是處理他們議席出缺安排的問題。特區政府及立法會須堅守依法辦事原則,捍衛議會尊嚴,捍衛香港法治。
其實,所謂「重新宣誓」根本不是香港的法律規定,也不是立法會的慣例。《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提到:「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a)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b)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當中並沒有提到可以進行多次宣誓,在沒有明確提及之下,顯然,候任議員就職宣誓只有一次,並沒有「重新宣誓」規定。
當然,有關規定也不是沒有例外,例如:一、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而需要補充宣誓;二、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並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決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需要重新宣誓,可安排一次重新宣誓。必須指出的是,這些重新宣誓的安排都是有合理的理由,例如生病,或宣誓說辭不清楚,或是宣誓不夠完整,才可以酌情提供多一次宣誓。但如果候任議員的行為是公然違規,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違,《宣誓及聲明條例》將沒有理由、也沒有權力再給他們多一次宣誓的機會。
現在姚松炎不按既定程序宣讀誓詞,梁頌恆和游蕙禎更加在宣誓時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披肩,並故意將China讀成「支那」,公然侮辱中國同胞,挑戰國家主權,在議會上「播毒」,不論從哪個角度看,他們的言行已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誓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則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即是說,三人的言論已經觸犯了《宣誓及聲明條例》,而條例並沒有列明由誰啟動執法。然則,在一般情況下,《宣誓及聲明條例》在違規事件發生後就會自動生效。而且,立法會秘書長在當時亦已為三人給予多一次宣誓機會,但他們卻繼續違規宣誓,說明他們是有意挑戰法律。因此,三人在其宣誓不獲接納之時,其候任議員資格亦已同步被取消。
梁游姚三人是自作自受
既然三人的「候任議員」資格已經被取消,即是說三人已經喪失議員的身份,自然沒有需要進行所謂「重新宣誓」。就是從立法會慣例來說,立法會宣誓從來都是一次完成,一些議員要搞事,在立法會秘書長的勸喻之下,大多會重新依法宣誓,不會出現所謂在下次大會「重新宣誓」的問題。唯一的例外是在2012年,當時黃毓民在宣誓時故意將「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等字眼略去,按照法律理應判其喪失議員資格。但當時立法會主席破例安排他重新宣誓,這種做法只是主席的一己判斷,並非立法會慣例。更不表示候任議員有多次宣誓的機會。現在正是時候嚴正執法,撥亂反正,重新恢復議會的秩序。
「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宣誓鬧劇是這些人自己搞出來的,沒有人阻攔他們宣誓就職,是他們自己搞出一場風波,故意挑戰議會秩序,挑戰法律。如果特區政府不嚴正執法,果斷取消三人議席,香港法治豈不蕩然?立法會的綱紀何在?現在正是考驗特區政府捍衛法治決心的時候。依法辦事難免會有政治震盪,但與香港整體利益相比,這一仗應該打。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