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929年、2000年、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後,美國金融業都迎來新的監管法案。圖為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資料圖片
在螞蟻集團即將以史上最大新股發行募資紀錄在「A+H」股同時上市之際,馬雲關於金融監管的講話,一石激起千重浪。對螞蟻商業模式和利潤來源進行深入剖析的文章層出不窮,但這些文章並不涉及到金融監管本身。筆者在大學任教時,曾經對監管理論,特別是在金融領域的應用,進行過一些研究。過去幾年深深體會到金融實踐、創新與監管的複雜關係。監管在現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既和理論發展滯後有關,也與不完美的理論盛行以至於產生嚴重誤導,有着密切的聯繫。
在經濟思想史上,英國著名經濟學家Arthur Pigou在1938年提出了第一代監管理論,核心思想是企業壟斷或經濟外部性而產生的價格或者產量扭曲,無法通過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來解決。於是,善意的政府為了公共利益,伸出「援助之手」,通過徵稅或補貼,規管等進行糾正。
第一代監管理論:政府的「援助之手」
這個基於「公共利益」的簡單想法很快得到推廣,政府的監管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各個角落。在金融領域,因為企業與投資者之間巨大的資訊不對稱,政府要求新股發行企業進行準確的資訊披露,並要求從業人員獲得資格認證。
然而,香港人熟悉的「芝加哥學派」橫空出世,「監管越少越好」被奉為圭臬。一開始,Ronald Coase提出合同理論,認為經濟中存在各種扭曲,只要利益相關方之間存在清晰的產權及較低的交易費用,絕大部分問題可以通過訂立合同來解決,根本不需要政府的介入和監管。即使少部分問題無法通過完備的合同來解決,那麼也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Coase認為法官是客觀、公正、中立、而且具備充分的資訊進行裁決。無數研究發現這個假定並非事實。
而香港人最為熟悉的美國經濟學家Milton Friedman認為,市場競爭的力量就可以解決生活中衣食住行的安全和品質問題,因為相互競爭的企業會自行解決,不達標的企業會被市場自然淘汰。而經濟中的每個人,可以通過學習而變得極度聰明從而可以理性決策,不會在長期被市場誤導。政府只需為國防或治安而存在。
另一「芝加哥學派」代表人物Gary Becker甚至認為器官移植市場都不應該被監管。可惜,他們都忘了單靠市場機制,解決不了黑社會和社會騷亂。
美國經濟學家James Buchanan提出政府並不天然善良,官員有自己的私利,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未必照顧公眾利益,政府可能伸出「掠奪之手」。芝加哥大學教授George Stigler則提出了著名的「監管捕獲」理論,也就是被監管物件基於利益考慮,會賄賂與腐蝕監管層;監管層還會因為「旋轉門」等考慮而放鬆對特定企業的監管,同時限制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官員因此被「捕獲」。可惜的是,大眾因為缺乏知識及動力而無法監督官員。這一理論預測,當一個行業發展遇到困難時,監管往往會放鬆,而當一個行業爆發醜聞時,或者盈利太多時,監管就會強化。
第二代監管理論:監管越少越好
金融領域正是如此,1929年、2000年、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美國金融業迎來了新的監管法案,全球多次銀行危機之後,《巴塞爾協議》不斷升級強化。
但在美國金融業受到歐洲的挑戰時,禁止混業經營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被廢除。在美國金融業抱怨監管成本太高之後,特朗普極力推動部分廢除《多德─弗蘭克法案》。
第二代監管理論成型之後,「政府監管」即使沒有被視為洪水猛獸,也被視為充滿負能量。
真正改變人們對「芝加哥學派」看法的是反覆出現的經濟和金融危機。恰恰因為「人人理性」假設在金融市場幾乎不可能,金融機構就可以利用投資者的無知、衝動、情緒等特點快速發展自己的業務。如果投資者教育和監管都缺位,那麼金融風險就會不斷累積,直到爆發。在中國,一些著名經濟學家主張放鬆監管,甚至提出金融從業人員不需要進行資格認證。「逐底競爭」、「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斷上演。
這些年來,中國的監管思想主要體現在希望兼顧公眾和金融業利益的「先發展,再監管」,以及「摸着石頭過河」的做法,教訓主要來自於經驗不足以及「監管越少越好」思想的誤導。2016年筆者曾經跟隨工聯會前往北京拜會金融監管層。當香港的朋友請教如何學習內地「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經驗時,出乎我們的意料,高級官員說,你們看到的都是成績,我們看到的都是問題。
當處理資訊不對稱,信用評估等新的金融科技出現後,「監管越少越好」的聲音就變得越來越強烈。但別忘了,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前,信用評級公司也號稱掌握了最前沿的評級技術,可以給各種複雜的資產抵押債券進行準確評級和定價。風險蔓延後,他們才發現使用的數學公式充滿缺陷。
第三代監管理論:簡單而有效的監管體系
進入21世紀,行為金融學專家Andrei Shleifer與合作者在建成挑戰正統「芝加哥學派」的新理論之後,提出了第三代監管理論。其出發點非常簡單:人們一方面深受第二代思想的影響,厭惡監管,但另一方面卻樂於接受生活中超出衣食住行範疇,越來越多的監管。換言之,基於第一代「公共利益」監管理論產生的大部分監管其實對大家有利。
新理論認為,監管不是越多越好,但監管是必要的。在各種現實局限下,「次優」的監管制度,應該由政府基於公眾利益來制定,同時由競爭性的私人機構來執行。這樣可以使得「次優」的成本最小化(或利益最大化),避開社會失序騷亂和政府「掠奪之手」。以新股上市為例,註冊、資訊披露等一系列監管要求應該由政府來制定,但在具體執行,違規處罰上由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機構來做更好。
新理論認為,好的監管不論宣稱的目標是什麼,實質必須降低金融業的欺詐和腐敗,並鼓勵競爭,而不是保護既得利益者。聽上去道理很簡單,但過去的實踐卻提供太多的反例。
以《多德─弗蘭克法案》為例,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使得企業合規成本大增,高達數百萬美元。聽上去合理,但中小金融企業難以負擔,實質是保護了大金融企業的利益,減少了競爭。
中國大型科技企業積極介入金融領域的做法,在美國都十分罕見。也許這樣的國際經驗不必照搬,可以嘗試突破。但不要忘了,在大數據時代,贏家通吃成為常態下,監管不應該放鬆而應該加強。別看經濟學家爭論不休,對「壟斷」弊端的認識卻是高度一致的。
因此,第三代監管理論特別強調如何設計好的監管。格外有意思的是,受其影響,年輕一代的芝大博士和教授,採取最新的方法例如隨機參照實驗,發表了一系列好的監管促進金融行業發展和鼓勵家庭投資的研究,並發現在金融領域減少監管帶來十分糟糕的案例。以至於芝大有學者說:非經濟學家看待監管的角度和Pigou是一樣的,只有我們經濟學家來來回回折騰這麼久才回歸到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