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納稅人在2020/21課稅年度為兒子購買了一份自願醫保計劃保單,並繳付合資格保費1.4萬元,納稅人及配偶可獲的扣除額是多少?
情況一:納稅人在該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入息,而他的配偶並無任何應課稅入息(即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業務收入)。
答:納稅人配偶沒有任何應課稅入息,他們不符合資格申請合併評稅,或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因此,納稅人就每名受保人可以獲得的最高扣除額為其個人的上限8000元。
情況二:納稅人及配偶在該課稅年度均有應課稅入息。納稅人及配偶分別申索扣除9000元及7000元保費。
答:納稅人及/或其同住配偶可就相關的合資格保費申請稅務扣除,但他們各自就兒子可獲的扣除,不可超過其個人的上限8000元;及他們獲容許的扣除總額,不可超過已繳付保費1.4萬元。因此,他們須協商如何分攤扣除總額,納稅人及配偶可分別申索扣除8000元及6000元,或各7000元的合資格保費。
資料來源: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