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在今年5月23日刊憲生效,自即日起,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的公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遷冊來港,機制可減省複雜昂貴的司法程序,讓經遷冊公司保留其在法律上的法人團體身份,令公司業務得以延續。
可以申請遷冊來港的公司類型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和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或屬與上述四類公司類型相若的公司。一般情況下,公司註冊處會在申請人遞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資料的兩星期內完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