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央視新聞截圖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歡迎及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他表示,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有關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第七屆立法會全體議員發表聲明,認為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及權威性。法律界、政界等社會各界紛紛表示,釋法妥善解決了有關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具體法律問題,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讓社會各界更集中精力推動經濟、改善民生,積極抓緊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機遇,香港未來風光無限。\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綜合新華社報道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如下解釋:
國安委的決定 不受司法覆核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現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