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建議加重不遵從樓宇檢驗及修葺命令、有嚴重僭建物而不遵從清拆令等違法行為的罰則,這是出於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衞生環境安全的必要之舉,理當得到全社會的支持。
全港有多少僭建物?20多年前的粗略估計是80萬個,完成執法需要100年時間。如今,僭建物恐怕只會更多,可謂隱患處處。但在僭建眾多而執法人手有限的客觀現實之下,特區政府只能採取「風險為本」的做法,分清執法的緩急先後。今年四月,佐敦華豐大廈火災釀成5死慘劇,事後揭發有天台戶5年未遵令清拆僭建物;去年一場世紀暴雨引發紅山半島山泥傾瀉,意外揭出大量嚴重僭建問題,足以敲響警鐘。對於嚴重個案的處理必須爭分奪秒,否則隨時可能釀成更多更大的傷亡悲劇。
有些業主收到清拆令或修葺令而不遵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罰則不夠辣。加重罰則,加大違法成本,應可收阻嚇之效。現時記錄在案的違例個案共有3萬6000宗,當局應加快執法程序。
一再有人提出,可否以超過補地價的罰款方式,豁免清拆嚴重僭建個案。所謂「超額罰款」,不過是「有錢就能違法」的另一說法,違反法治的公平原則。最重要的是,既然是嚴重僭建,風險必高,對市民生命及周邊環境衞生構成重大威脅,這不是花錢可以替代的。
其實,特區政府已經對僭建物作出寬大處理。數年前曾經修例,由玻璃、鋼材等材料構建的活動室、儲物櫃,可予保留;今次修例將再次放寬對圍封露台的處理,一些屬於小型僭建物的圍封露台,經專業人士檢查後確認安全,可予保留;一些伸出外牆的旗杆,只要在限定尺寸之內,亦可納入小型工程範圍。
但不論是露台半圍封或者小型僭建物,本質上都是違法,暫時可保留不代表合法。如何處理大量未有及時風險的僭建物個案,特區政府需要實事求是,尋求長遠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