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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維護國家安全 法庭責無旁貸\李繼亭

時間:2022-11-25 04:24:26來源:大公报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特區政府律政司就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將於今日開庭審理。公眾相信香港的法院能夠準確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能夠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必須指出,中央高度重視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也有足夠的制度安排、足夠的辦法、足夠的能力,去確保國安法得到準確貫徹落實。香港社會不希望看到司法系統無法有效維護國安的局面出現,這既不符法治精神,也不利於香港來之不易的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新局面。

  首先必須釐清的問題是,本案並非就黎智英是否罪成作出判決,而在於是否可以允許由外國大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請注意,當中的關鍵並不在於「外國大律師」,事實上其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外國大狀依然可以按規定參與審訊,關鍵是在於「涉國家安全案件」,這類案件要求與普通案件顯然有着本質的區別。

  市民記得,同樣是黎智英案,當事人曾申請保釋,經過律政司的上訴,最終終審法院在去年2月9日頒下判詞,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Justice Roberto Ribeiro)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Justice Frank Stock)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黎智英保釋決定,並為整個保釋風波的兩大爭議作出極具標誌性意義的裁決。

  須準確落實立法原意

  終院當時一針見血地指出,原審法官忽略了國安法之下的保釋門檻更嚴格。由上述案例可見,國安法之下,不能簡單地套用《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同樣道理,在涉及國安法案件中,不能簡單地認為可以讓外國大律師參與審訊。當中涉及的是立法原意的重大原則問題。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什麼?法律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就寫得清清楚楚:「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制定本法。」

  不僅如此,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顯而易見,國安法的要求與其他法律有着本質的區別,之所以有這種區別,根本原因就在於要維護國家安全。事實上,這並非香港所獨有,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其他國家如新加坡等,都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作了嚴格規限。

  從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去理解,本案的核心愈益清晰。公眾相信,曾對國安法下保釋規定作出判決的終審法院,也能夠準確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更重要的是,這不僅僅是「理解法律」,香港法院還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在大是大非原則面前,終審法院能夠承擔使命任務。

  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在全世界各地都具有凌駕性地位。中央政府高度重視香港國安法能否準確貫徹落實,高度重視香港能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更重要的是,中央有足夠的制度安排、足夠的辦法、足夠的能力,去維護國家安全。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最終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就是說,一旦出現與法律原意理解有誤之處,例如涉國家安全案件能否由海外大律師處理,可以作出釋法決定。又例如,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三種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中央有的是制度安排和辦法

  當然,各界不希望看到香港司法系統無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出現。多位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不能無視外國大律師參與案件所帶來的嚴重風險。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指出,涉及違反國安法,即是損害國家利益,或可能對英國有利,質疑萬一外籍律師受到自己本國的政治壓力,在審理或代理案件時會否出現不公,外籍律師又到底向哪一方忠誠。

  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無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因此,聘用英國律師必然會引發社會爭議,無論最終審判結果為何,都會有人認為不公。從這個角度看,不讓外國律師參與較為妥當,況且香港並非沒有合資格的律師。社會各界的意見已經道出了本案的國安風險所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說明,香港法院有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一旦香港法院無法履行職責使命,這不僅會嚴重損害各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對法院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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