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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國殤之柱」違國安法 須立即依法移除\方靖之

時間:2021-10-18 04:27:03來源:大公报

  香港大學早前向已宣布解散的「支聯會」致函,要求對方於10月13日前移除在港大校內的「國殤之柱」雕塑。然而,「支聯會」卻一直耍賴,「支聯會」清盤人蔡耀昌不但表明不會移走,更要港大自行與「國殤之柱」創作人、丹麥藝術家高志活接洽。高志活亦心領神會,聲稱他才是雕塑擁有者,若港大未經他同意移走或造成損毀,會追究法律責任和賠償,並要求展開聆訊。同一時間,外國勢力亦高調插手事件,丹麥外相科弗德就事件發表聲明,指通過言論、藝術等途徑來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是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香港。面對外國勢力以及一些西方媒體的施壓,曾代表港大發信向「支聯會」要求移走「國殤之柱」的孖士打律師行疑似不堪壓力,表示已經終止代表港大。

  孖士打律師突然停止代表港大,反映外國勢力已經公然介入事件,並且不斷向相關機構及人士施壓。為什麼外國勢力如此重視「國殤之柱」?原因正在於其所代表的反中反共政治意義。這是「支聯會」以及香港反中亂港勢力的一個「政治圖騰」,將其置於港大更有在大學滲透,將大學變成反共基地之意。就是因為其意義重大,所以本來已經樹倒猢猻散、畏國安法如虎的「支聯會」,仍然死撐拒絕移除,原因正在於此。

  外國勢力公然插手施壓

  港大管理層應該看清楚這個事件的本質,看清楚這個「國殤之柱」背後代表的是什麼,理直氣壯的要求「支聯會」立即移除。首先,當年「支聯會」與港大學生會將「國殤之柱」置於港大,本身已是黑箱作業、私相授受,完全沒有諮詢過港大學生,更沒有進行什麼公開諮詢。港大學生會當然無權決定將其置於港大校園,只是港大多年來一直未有認真處理。現在時移世易,港大要求「支聯會」移除「國殤之柱」,有堅實的法理依據,不存在不執行的問題,否則豈不成了「逆權侵佔」?

  而且,「支聯會」雖然已經解散,但不代表其法律責任就可推卸得一乾二淨,既然柱是「支聯會」和港大學生會放置,現在港大校方要求移除,他們就必須執行,否則港大校方應該直接控告這兩個組織。至於高志活自稱是創作人,但創作人不代表就一定是擁有人。況且,如果他自稱是擁有人,港方完全可以向其追究放置「國殤之柱」所導致的開支和責任。高志活不要以為有丹麥政府撐腰就可以在香港予取予求,這不過是他的一廂情願。

  更重要的是,港大校方如果不及早移除「國殤之柱」,恐怕有觸犯國安法之嫌。「國殤之柱」上刻有多個身軀扭曲面容痛苦的人,柱上的字句以及整個創作的意念,擺明車馬都是煽動民眾對於國家執政黨的仇恨和敵視,所謂「老人豈能夠殺光年輕人」不但扭曲事實,更是煽動所謂「深仇大恨」,目的是挑動對抗。港大學生會以及「支聯會」將「國殤之柱」放置在港大後,每年都會派人在六四前夕洗刷,更儼然成為一個「政治儀式」,說明「國殤之柱」已經成為反中亂港勢力的一個政治圖騰和符號。

  大學校園不是法外之地

  「國殤之柱」所代表的,就是反中反共、仇恨對抗的一種極端思想,這樣一個政治工具明顯已經違反了國安法。其中,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五)明確提到,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違法。該條的前提是從事有關行為者,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以「支聯會」過去收取外國資金的事實、以其安置「國殤之柱」的目的,明顯就是要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的憎恨,足以說明有關行為已觸犯國安法。

  再考慮到「支聯會」的「反共綱領」,考慮到「支聯會」與「國殤之柱」的關係,也令人懷疑「國殤之柱」是「支聯會」宣傳「反共」綱領的一個宣傳品,任由這樣的「反共」宣傳品置於大學校園,也可能觸及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分裂國家罪」以及第二十二(二)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過去香港未有訂立國安法,在國家安全上一直中門大開,但現在香港已經進入國安法時代,反中亂港勢力在香港再沒有立錐之地,港大必須明白「國殤之柱」問題的核心,不是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學術自由,而是香港的大學校園不能成為法外之地,不能以學術自由作為損害國安行為的保護傘。港大理應即時移去「國殤之柱」,如果有人阻止,港大校方可以向國安處報案,表示在港大校園內有損害國安的行為,由警方執法及處理。港大必須顯示出決心和承擔,明確告訴反中亂港勢力,不要再在校園內煽風點火,這才是保護大學的必要之舉。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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