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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經議濟/金融監管改革 增防風險能力\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 連平

時間:2023-03-31 04:25:39來源:大公报

  圖:金融體制改革將有助於中央銀行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中新社

  新一輪金融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撤銷原銀保監會,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簡稱「金監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以外的金融業監管工作。而按照《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決定,還將組建中央金融委員會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至此,具有中國式現代化特徵的金融監管體制開始確立。

  從歷史沿革來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經歷了改革不斷深化、特點鮮明的兩個演變時期。從改革開放初期至2017年,可以說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第一階段,其體制上的外在特徵表現為「由統向分」。這種體制變化的核心內涵是為了適應中國金融業在廣度和深度上迅速發展的要求,形成分業監管的體制架構,並不斷加以強化和精細化,以推進和保障金融業的平穩健康發展。

  從2017年至今,可以說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第二階段,其體制的外在特徵是「由分向統」。這一階段體制變化的核心內涵是為了適應在分業監管日趨成熟的基礎上,在大資管和信息化發展的背景下,金融業與日俱增的融合發展趨勢。

  整合職能 更全面覆蓋

  本輪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以組建金監總局為核心內容,體現了一系列深邃的改革思路,將推動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進一步循序深化。

  首先是宏觀調控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相分離的改革思路。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職能側重於宏觀審慎政策、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匯率政策及金融改革開放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作為宏觀調控職能的主要執行者,中央銀行承擔了最後貸款人責任,在調節市場流動性、保持物價基本穩定、推動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各金融市場平穩運行、監督管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信息化與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時代,宏觀調控職能需要進一步加強、完善和優化。為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中央銀行應更加關注宏觀調控職能。

  今次改革將原本為中央銀行負責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兩項職能劃歸新成立的金監總局,清晰地體現了宏觀調控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相分離的改革思路。即使中央銀行依然會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的某些方面開展針對性的監管,也主要是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角度出發實施的,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有效實施宏觀調控。這項改革有助於中央銀行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

  其次是理順和提升金融監管功能、實現監管統一和全覆蓋的改革思路。從功能上看,組建金監總局想要實現的重要目標分別是理順監管職能和監管全覆蓋。中國監管體制雖經多次改革,但職能未能合理安排的問題長期存在,如這次調整的金融控股公司日常監管。中央銀行為了做好宏觀調控,需要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但金融機構的基本監管職能仍應在監管當局。將金融控股公司的日常監管納入金監總局之下,有助於對其及子公司進行系統和整體性地監管,更為有效地識別、防範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也有助於避免「監管重疊」現象。

  經過多年的發展,中國財富管理行業持續快速成長,目前由各類金融機構打理的居民財富總量已達到約130萬億元人民幣。但大部分投資者缺乏金融理財知識、投資經驗不足,市場非法集資、金融詐騙時有發生,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需要切實加強保護。而要達到這個目的,關鍵是要監管好提供金融產品和專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很顯然,將這項職能交由金監總局來實施是比較合理的,因為金監總局擁有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管職能;再者政策協調成本也相應較低。這次職能調整,有利於統一相關制度制定,有針對性地開展金融監管,有效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次改革組建金監總局,明確除證券業務外,其他的金融活動均屬於金監總局監管的範圍,這意味着除證券業外,創新金融業務和新的金融業態均處在該總局的監管範圍之內,因而可以避免過去曾經出現的「監管真空」現象,有利於在更大程度上實現監管全覆蓋。由金監總局統一監管除證券業以外的所有金融活動和行為,金融監管更加系統化,可以使不同金融領域的監管更加協調和有機結合,更好地防範、處置和化解系統性和局部性金融風險。

  增強消費者與投資者保障

  再次是理順和優化地方金融監管功能的改革思路。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地方金融快速發展和金融監管未能全覆蓋,具有地域特點的金融問題逐步顯現。地方政府設立的、主要具有服務性質的地方金融部門遂被賦予了地方金融機構與業態監管的職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所在區域金融風險積累和傳播的作用。但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部門集金融發展職責與金融監管職責於一身,容易造成利益衝突與行為扭曲。

  此次改革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派出機構職能設置,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專司相應領域的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實現地方金融發展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這項改革有助於理順中央和地方兩類監管機構的職能,分清監管主次;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地方金融監管能力,更有效地防止出現「監管真空」;有助於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升其監管專業性,更好防範和化解地方市場的金融風險。

  最後,此次改革進一步完善了符合國情的中央銀行體系。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設置進行了調整,撤銷大區分行及分行運營部、總行直屬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設立31個省級分行和5個計劃單列市分行,取消縣級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務量大的地區履行相關管理服務職能。中央銀行地方分支機構的調整解決了長期以來大區(分)行難以有效兼顧不同區域的經濟差異、與其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機制不匹配等問題,實現了中央銀行地方分支機構與中國行政區劃之間的合理匹配。此舉有利於改善和增強中央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配合,更好地疏通貨幣政策的傳導渠道,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有利於提升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能力,增強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能力。改革將為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創造友好的金融監管環境。

  本輪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對中國實體經濟和金融業產生一系列重要的積極影響。一是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金融監管的「大一統」主要目的仍是維護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此次改革統一了債券發行規範,證監會負責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提升資本市場融資效率,有助於加快完善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有效提高直接融資佔比。二是進一步增強對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保護。金監總局將承擔消費者保護職責和投資者保護職責,並且強化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過程監管和持續監管,更有效地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中國財富管理行業規範運行,促進財富管理市場蓬勃發展。三是進一步增強中國金融體系的風險管理能力。此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最直接的目的是實現監管的統一與全覆蓋,有助於更為有效地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風險、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等風險,保持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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