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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明定政黨不得營利

時間:2017-11-11 03:15:47來源:大公網

  圖:10日,台「立法院長」蘇嘉全(右)宣布「政黨法」三讀通過\中央社

  【大公報訊】據中央社報道:台「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政黨法」,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且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

  條文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予、讓予所得收入、其他依政黨法規定的收入。

  此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供辦公使用處所,不在此限。政黨應於每年5月底前向當局上報去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

  政黨補助款門檻部分,現行規定為最近一次「不分區」立委選舉得票率達3.5%以上政黨,每年每票50元新台幣補貼競選,此次則將補助款門檻降為3%。

  條文規定,政黨負責人需滿20歲,如果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民眾為黨員。政黨如果連續4年未派人出選公職,將廢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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