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96條訂明:「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香港特區與35個國家和地區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與30個國家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定,與19個國家簽署移交逃犯協定,與13個國家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定。香港高等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判決和裁決,可在大部分普通法適用地區強制執行,並可通過國際協議和安排在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地強制執行。
與此同時,香港法院可應某外國法院的要求在港取得證據,供該外國法院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之用;香港法院同樣可向海外法院發出請求書,要求取得證據。香港及海外刑事罪行的檢控及在追討犯罪得益事宜的相互法律協助,由律政司國際法律科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律政司國際法律科政府律師以國家代表團成員的身份,參與涉及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的多邊條約談判工作。
基本法第95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在司法協助方面,特區與內地達成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和部分民商事判決等安排。香港與內地通報機制由2001年起運作,範圍是通報公安對涉嫌犯罪港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及港人在內地非正常死亡,但機制並不具有司法互助的法律效力。截至2015年,內地公安機關向香港警方通報在內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香港居民6172人,香港警方向內地公安機關通報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內地居民6934人。
完善通報機制助兩地執法
內地與香港之間雖無引渡機制,但港人若在港犯法後潛逃內地或在內地犯法,會經兩地警方協商在邊境轉交犯人;至2016年中,內地已向香港移交了170名逃犯,但香港至今仍未有犯人移交案例。再者,有關贓款贓物的追繳和移交機制、刑事偵查機制,港方也一直未啟動;因此,內地犯罪分子可輕易將港當作避罪港,這對兩地維護治安是不利的。
隨着內地與香港關係緊密,涉及兩地的執法愈來愈複雜,通報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兩地警方先後於2016年7月5及28日就「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相互通報機制」展開磋商,雙方明確「將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兩地相關法律,秉持『依法辦事、求同存異、雙向互惠、保障人權』原則,寫入新的通報機制文本中;就通報機制文本的條款和相關具體內容進行規範完善等。
雙方就通報機制的管道、時限、內容、範圍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研究,「進一步修改、補充、完善」並達至共認。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