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日前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的基本法研討會時,談及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和司法體制存在一定差別,但內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和香港相差不大,都包括實體法層面的罪刑法定、罪責相應、法不溯往,以及程序公正、無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益等原則,而這幾大原則將適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總而言之,普通法也好,大陸法也好,都有一個最基本的核心,就是法治。
新華社今日(18日)授權發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國安立法公告短短三數百字,明確宣告港區國安法已進入實質性的立法程序。期待即將通過的港區國安法,能夠在確保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基礎上,本着維護港區國家安全的初心,兼顧大陸法與普通法兩大法律體系,使之成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切實可行的法律。
其一,依法定罪 有法可依
大陸法系的最大特點就是法律明文規定列明的犯罪行為才能依法定罪處罰。港區國安法將會就危害國家安全的四大罪行作出明確規定,明確的含義就是將會就違反國家安全的四大犯罪行為作出具體的明確的細節化的可實體操作的規定。「依法定罪」可謂大陸法系重要的原則,也是普通法系中首推的定罪原則,在這一點上兩大法律體系並沒有不同的解釋;換言之,這是兩大法系共通的最大原則,這也是所有法律界人士的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共識。即所有犯罪行為倘若最終定罪,必須有法可依。
其二,罪責相應 難以抗辯
兩大法律體系既然共通點是依法定罪,那麼,確定犯罪行為的罰則則必須依據法律所規定的要與犯罪動機、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犯罪後果相適應。若犯下影響深遠的嚴重罪行卻只判數百小時社會服務,造成的危害和處罰不相適應,就難免令人懷疑法律不公,有失公義。就如早前沙田污損侮辱國旗案的判決傑,引起社會各界嘩然。這其實還有一個同類案件的比較判決,這也是普通法系的最大特點,依照案例判刑。因為同期一位犯案者塗污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門口的美國國徽,判決該犯即時入獄。而同期案犯肆意長時間糾眾污損國旗,並將國旗丟進垃圾桶,然後更喪心病狂地將國旗扔入污水河流。無論懂法律的,還是不懂法律的人,都心生納悶:為何會如此判決,唯一的觀感就是法律不公。亦因此,律政司自然而然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重新審理案件。
其三,法不溯往 重在警誡
所有立法的原意都不是為了必須執法,而在於作出法律警誡,對於立法者而言,其初衷在於立法備而不用。國安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完善特區的國安體制,堵塞特區的國安漏洞,強化特區的國安機制。問題恰恰是,因為香港特區回歸祖國二十三來,一條國安立法竟然拖延二十三年無法完成本地立法,正是因為沒有相應的國安法律機制,才造成了極少數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連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有恃無恐地實施其犯罪行為。同時,對於這極少數頑固的犯罪分子而言,相信國安法的警誡對他們而言或許只是耳旁風,僅僅依靠國安法立法或許難以達到立法警誡的初衷與作用,還必須嚴格嚴厲嚴肅嚴謹執法,必須將這一眾破壞國家安全的頑固分子繩之以法,才能收到預期的維護國安的效果。幻想這些反中亂港頑固分子改弦易轍,洗心革面愛國愛港是極不現實的,因此,兩大法律體系的無追溯力原則,即「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前,有關犯罪行為並不能根據該法而定罪,似乎並沒有太大的現實意義。當然,國安法的警誡作用或許對部分被煽惑被裹挾被欺騙的一般犯罪分子還是有相當的震懾作用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相信其目標也只是對準這些極少數的頑固分子。另外,李柱銘、黎智英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實根據香港現行的某些法律條款,包括公安條例等以完全可以入罪定罪,就算全國人大常委會於7月初公布實施港區國安法,也不存在法律追溯力的問題,因為該等罪犯早已觸犯了香港相關法律,而且已經被告上法庭。法庭審判該等人士時所考慮的,只是引用適用國安法定罪量刑罰則而已。
其四,程序公正 彰顯公義
「程序公正」原則是指執法司法過程中應當具備公正性和合理性。這也是兩大法律體系所普遍適用的基本的法律原則,這也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從執法、起訴、審理、判決到執行判決各個階段都要體現無可指摘的公正性公開性。簡單講,一單案件所有的法律過程都必須合情合理。就算是判決書中的一個標點符號也必須嚴謹謹慎恰當,絕不會決不能因為一個標點符號的錯誤或一個小數點的前後不準確,而導致一個案件被推翻脫罪。鄧中華明確講到,國安法的絕大部分案件,從執法到司法都將依靠特區有關部門完成,只有極特殊的情況下的案件,中央才行使管轄權。對於試圖藉詞大陸法系程序不公的個別反對者而言,於此夫復何言?還有什麼理由執迷不悟一意孤行地反對呢?唯一的結論只能是,反對者本無心愛國愛港。
其五,無罪推定 證據至上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無罪推定」是所有被告享有的最基本的法定權利,一個人在法庭上,甚至在未上庭前的被逮捕扣押階段,首先應該被假定為該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強調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要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推崇英美普通法法律體系的加拿大,標榜法治至上,但在扣押孟晚舟案件一事上,在在彰顯了加拿大執法人員對法律無罪推定原則的踐踏,孟晚舟從機場被扣那一刻起,就對其實施了無所顧忌的搜身,全面切斷其對外聯絡方式,對一個手無寸鐵的女性即時戴上手銬腳鐐,如此粗暴的執法方式還奢談法治精神,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就算一個人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構成犯罪,還要審視其犯案動機,況且孟晚舟是加拿大本無任何實質證據,單憑美國單方面指控要求,這顯然對孟晚舟造成了事實上的司法不公。
其六,參考案例 互為借鑒
普通法的司法習慣實際上是通過選擇、解釋案例使法官有立法權,可以隨着社會政治變化甚至特定的社會環境及社會政治因素把新的價值觀念注入他們的釋法權。如英國樞密院審議脫歐案件時,就在相當程度上參考了英國脫歐公投的民意這一非法律範疇的政治事件,並在此基礎上做出裁決。倘若回歸後已經歸屬中國的香港,繼續參考和選用香港以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尤其是英國的案例,便相等於接受外國的價值觀念,與香港本地情況可能有衝突,甚至與主權國內地的法律體系有衝突。過往的許多案例事實上已經證明了這種傾向,香港司法系統普遍偏向於英國法律體系,就連終審法院聘請的外籍法官也多是由英國人擔任,這難道是英國法官優秀過歐美其他地區的法官嗎?非也。其實普通法的法官多數是政治任命而不是像大陸法那樣按司法履歷及專業能力來任命。但這也僅僅是一個制度習慣而已,單從表面上不能一概而論孰優孰略。不論兩者有何差異,但在案例參考上,也是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共通性,兩大法律體系都非常注重過往法官裁決的所謂鐵案。都是根據相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參照過往案例作出判決。
其七,保障被告 罪犯有權
無論偵查或者訴訟階段,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行使辯護權,甚至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這又是大陸法與普通法共通的一個法律要素。依照香港司法判決案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一般都需要有辯護律師,以保護嫌疑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同時為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同時防止法官的主觀性選擇性裁決,都會有陪審團。當然,國安案件很大機會會涉及國家機密,能否設陪審團制或許要做另外不同的考量。就算沒有陪審團制,案件依然會保有上訴機制,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上毋須有任何懷疑與擔心。
當然,在普通法系,解釋法律的權力只限於法庭,但在大陸法系,法庭執行審判的權力,解釋的權力不止放在法庭之內。這就是今時今日香港涉及有關基本法的案件發生爭議時,須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根由。所以理解基本法,就必須看到其作為普通法律的一面,也要看到其作為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的另一面。所以,對港區國安法,亦必須有這樣的法律取態。
總之,法律體系不同並不能證明法律條文的好壞優劣,一項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實施,關鍵在於健全的法律執行機制,就像如今的香港法律體系,因為有先天性的某些制度性缺憾,造成了某些案件被強烈質疑裁決不公,難以彰顯公義。但這不能從根本上否定香港法治這一核心價值。反過來看,由大陸法系衍生的港區國安法,其實也是積極參考了香港法律界專業人士的法律專業意見而形成的成文法,相信其執法司法過程中,必然也會依照香港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香港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