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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四個最大程度」彰顯「一國兩制」核心要義\屠海鳴

時間:2020-06-22 04:23:47來源:大公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日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前天傍晚,新華社全文播發「說明」後,兩天來,香港各界熱議《草案》,普遍認同其具有「四個最大程度」的基本特徵: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大程度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是: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香港、澳門、台灣是中國的組成部分;在中國主權範圍內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並存;「一國」與「兩制」不是並列的,「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草案》「四個最大程度」的基本特徵,真正彰顯了「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激發起廣大市民對「一國兩制」更大信心。

  國家安全事權絕大部分授予香港

  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無論是在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都是這樣。以美國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為例,執行的法律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家安全法等聯邦法律,執法機構是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等,提起訴訟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的是聯邦法院。整個過程中,各個州的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只負責配合。

  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安法不同,從統籌、到執法、檢控、審判,都是以香港特區為主體。《草案》明確了香港特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行政長官任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由警務處等部門負責執法,由律政司負責檢控,由香港的法官負責案件審理。這完全不像此前某些人謠傳的那樣,執法、檢控、審判都要由中央派駐香港的機構來完成。這說明,中央充分信任香港,充分尊重「兩制」差異,充分發揮特區的作用,遵循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中央「兜底」「補缺」作用非常明顯

  眾所周知,此次國安立法是在「修例風波」造成香港持續暴亂的背景下進行的,不少人猜測中央將收回涉及國家安全的大部分權力;但事實證明,不僅此次國安立法後,特區依據基本法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的權力仍然保留;而且,立法工作也沒有因為內部勢力的折騰和外部勢力的干涉而被打亂思路、喪失冷靜,國家安全方面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去辦理,中央的「信任」沒有半點折扣和退步。

  把中央事權授予香港特區的同時,人們注意到,《草案》突出了中央的「兜底」「補缺」作用,從國家和特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在駐港機構職責設定上,規定駐港國安公署主要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並保留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少數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可以看出,這實質上是做出了全方位「兜底」的制度安排。

  在執法環節,對於某些「特定情形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能會出現特區執法和司法機構難以管轄、中央保留管轄的情況。這實際上採取了一個「加固措施」,應對香港「管不了、管不好」的情況,中央也是起「兜底」「補缺」作用。

  在審判環節,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這是遵循基本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行政長官的責任。基本法規定,特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又是負責港區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明確這一條,可以確保國安法在香港特區實施過程中不走樣、不變形,是從法律層面上為維護國家安全「兜底」的措施。

  香港市民各項權利得到充分尊重

  人們普遍關心的是:國安立法會不會令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受到限制?事實證明,這些擔心是多餘的。

  《草案》規定港區國安立法遵循的法治原則,明確了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草案》還明確:「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這些原則都有助於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和自由。

  同時,《草案》明確了港區國安法涉及的四種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四項罪都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顯然與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無關。涉及其他犯罪的,仍然依照香港特區現行法律處理。

  從《草案》還可以看出,本次立法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比如,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都考慮到了香港社會的認受性。這同樣體現了對香港居民權利的尊重。整部《草案》「四個最大程度」的基本特徵,是在「一國兩制」架構下,完完全全確保香港繁榮穩定的根本大法。

  「補缺」不包攬,「加固」不限制;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細讀《草案》,「四個最大程度」入心入腦、充分顯現,「一國兩制」的深刻內涵、核心要義赫然眼前!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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