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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英外相為何不對美國說三道四?\江樂士

時間:2023-06-03 04:02:51來源:大公报

  英國早前發表所謂的「香港半年報告」,內容盡是誹謗言辭,港英時期制定的煽動罪也成了攻擊目標。香港的現行法律大多數源於港英時期,然而,該份所謂「報告」卻單獨挑剔煽動罪,其動機難免令人狐疑。

  英國外相克萊弗利在報告中宣稱:煽動罪不合時宜,損害了香港的生活模式。他對香港繼續援用相關法律將至少24人定罪表示遺憾。港英政府當初頒布煽動罪時沒有絲毫顧忌,而且動不動就援引此法例控告嫌疑人。如今克萊弗利卻反過來指責香港特區政府引用該法例控告嫌疑人,實在諷刺。

  港英政府於1938年頒布《煽動條例》,把針對英國君主或英國政府的「憎恨、蔑視或不滿」言行定為刑事罪行,並於1971年把《煽動條例》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條例第10條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或刊印、持有煽動刊物,即屬違法。

  煽動罪對個人言行施以限制,因此在英國以至世界各地,煽動罪一般被視為嚴厲法律,專門用於處理特定案件。有見及此,香港的煽動罪設有保障人權的條款,包括第11條例明,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引用煽動罪提出檢控;第12條列明,任何人不得因一名證人所作的未經佐證證供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些保障條款相當獨特。

  煽動意圖包括:誘導民眾憎恨、藐視或不滿執法機構;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之間的敵意;以及煽惑他人行使暴力。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刑期會提升至3年。

  回歸前,煽動罪經常被用作打壓反對港英管治聲音的手段。例如在1952年,有報章因為報道港英政府對東頭村寮屋大火的處理手法被控煽動罪並裁定罪成,相關人士被判罰款及入獄、報章停刊12天。在1967年,三間本地報章的出版社和印刷商被控刊登不實報道、意圖煽動民眾仇視警務人員和違反刊物管制條例,最終相關人士被判處3年監禁而報章則被勒令停刊6個月。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煽動罪是根據基本法第八條規定保留的原有法律,是香港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在必要時,當局將會引用煽動罪保衛香港。煽動罪雖然屬於古老法例,但仍具實用性。

  事實上,以煽動罪法例維持社會安寧,絕非香港獨有。

  諷刺的是,在英國發表所謂「報告」的同一天,美國法院對2021年策動國會山莊騷亂的兩名頭目進行宣判。極右組織「誓言守衛者」創辦人羅茲(Stewart Rhodes)因共謀暴亂(seditious conspiracy)罪成,被判處18年監禁。

  在某程度上,美國的共謀暴亂罪與香港的煽動罪並無二致,兩者均用作遏止煽動暴力和不滿情緒。

  主審法官對兩名被告判刑時指出,共謀暴亂罪是美國法律中最嚴重的罪行之一。此罪行可追溯至美國內戰時期,過去150年來甚少被引用。然而,在這案件中,法官認為兩名疑犯的行為危害美國的民主制度,認為援引共謀暴亂罪名是合適判刑。共謀暴亂在美國最高可被判20年監禁,相比香港的2年最高刑期,前者明顯嚴厲得多。

  羅茲在判刑時宣稱自己是「政治犯」。然而,法官駁回他的陳述,指他危及國家、共和體制和美國的民主制度。

  克萊弗利對香港的煽動罪表示關注,但美國也援引類似法例法辦暴徒,他是否應該也向美國國務卿布林肯說教,並對外宣稱美國當局援引共謀暴亂罪會損害美國的「生活方式」呢?不這樣做的話只會顯得他在專找香港的碴、卻不敢對美國「老大」稍為不敬。

  註:本文刊於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原題為《美援用舊法例順理成章 香港則被視為大逆不道》,有刪節。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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