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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析/歐洲議會無權干涉香港事務\文兆基

時間:2021-01-26 04:23:51來源:大公報

  歐洲議會日前通過決議案,批評歐盟在去年底跟中國簽署《中歐全面投資協定》,未有以香港高度自治問題作為談判籌碼,「令歐盟喪失作為環球人權行動者的信譽」,呼籲歐盟成員國制裁包括特首在內的9名中央和特區官員,同時促請特區政府即時無條件釋放黃之鋒、周庭、林朗彥、黎智英、正在內地服刑的10名香港逃犯,以及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人。

  很明顯,歐洲議會通過的議案,不但是自相矛盾,更反映他們的雙重標準。眾所周知,當年在中英談判的過程中,是中方主動提出回歸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非英國提出。中央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提倡者、實行者和捍衛者,哪用歐洲議會越俎代庖,為香港的高度自治問題操心?

  與此同時,基本法第18條早已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全國性法律加入附件三,再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宣布實施,即是香港的高度自治,本來便不代表全國性法律不會在港實施。在此情況之下,香港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而在港實施,又算是哪門子的損害高度自治?

  除此之外,歐洲議會雖然拿香港的高度自治做文章,但其決議本身才是意圖干預中國內政,不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須知道,高度自治不但是指中央賦予香港特區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亦是指香港特區行使上述自治權力之時,不受境外勢力干涉。歐洲議會呼籲歐盟成員國制裁中央和特區官員,以此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展開外交施壓,本身便是意圖干涉香港行使其高度自治權的表現。

  以決議促請特區政府釋放攬炒派政客和香港國安法的疑犯為例,本身便是意圖侵犯香港特區的刑事司法管轄權。另一方面,歐洲議會要求釋放正在內地服刑的10名香港逃犯,則是意圖侵犯內地的司法管轄權。

  值得一提的是,《聯合國憲章》第7款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是故,歐洲議會的議案本身,才是意圖侵犯香港依法行使高度自治的權力,違反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的國際法原則。

  更可笑的是,歐洲議會拿黑暴和攬炒派政客被捕和入獄說事時,法國鎮壓「黃背心」運動拘捕了12107人,造成11人死亡;西班牙判處9名加泰羅尼亞獨派領袖入獄9年至13年,他們何曾呼籲歐盟制裁法國和西班牙乎?由是觀之,歐洲議會在「人權問題」上,一直持着雙重標準,這份所謂決議,不過是歐洲部分政客想打「人權牌」,以此配合美國孤立中國的外交政策而已。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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