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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回應/在港營利活動 依例須商業登記

時間:2025-10-15 05:01:47來源:大公报

  就有市民表示被稅務局追收多年前在網上售賣舊物的稅款,稅務局昨日回覆《大公報》查詢表示,根據保密規定,稅務局不能向任何未經授權人士透露個別個案的資料,亦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稅務局稱,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不論其業務是以何種形式運作,必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包括為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透過網店、代購網站、二手拍賣網、社交平台等買賣物品是否須辦理商業登記,主要視乎有關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並屬上述所指的業務。

  稅務局設有既定機制查核實體業務及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有否遵行《商業登記條例》。就網上買賣活動而言,稅務局會了解有關活動的詳情(包括購貨、尋找買家、運送貨品、交收貨款等)、規模及進行地點,以判斷是否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如果確定便會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向有關人士跟進。

  任何經營小型業務的人士,如符合條件,包括就利潤主要得自提供服務的業務,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一萬元;就其他業務,每月平均銷售總額不超過三萬元,均可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便須繳交利得稅。

  稅務局有既定程序覆查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和核實其應繳稅款。如有資料顯示任何人可能違反《稅務條例》,例如未有通知稅務局須課繳利得稅或呈交不正確的報稅表,稅務局會按《稅務條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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