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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區議員及選委理應宣誓\文兆基

時間:2021-01-21 04:24:00來源:大公報

  香港國安法第6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特區政府因而準備修訂現行法例,滿足上述法定要求。為此,特首林鄭月娥會見記者時表示,當局仍在釐定「公職人員」的範圍,但她認為區議會是重要組織,而選委會肩負選出特首的責任,因而應該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須要按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宣誓。

  無可否認,特首認為區議員和選委會委員必須宣誓,確實合情合理、合法合憲。誠然,香港國安法並沒述明「公職」一詞的涵蓋範圍,「公職人員」在現行法例中的涵蓋範圍各有不同,有些很闊有些則很窄,但是所謂涵蓋範圍上的爭拗點,主要在於《防止賄賂條例》當中的「公職人員」,還包括公營機構或公用事業的僱員。區議員和選委會委員則不同,他們具有一定的公權力,所以理應被視為公職人員。

  以區議員為例,他們的糧支均是由公帑支付,《防止賄賂條例》亦一直將其列為公職人員。另一方面,區議會表面上雖被視為非政權性的地區組織,但是他們享有立法會區議會(第一)界別的參選和投票資格、立法會區議會(第二)界別的參選資格,以及選委會區議會界別選舉的參選和投票資格,實際上具有一定的公權力,自然應當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98條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條文中所提及的「法律」,自然是指香港特區的本地法例,而早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政府制定《區議會條例》時,已經在第34條規定:區議員參選人必須簽署一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換言之,基本法早已授權特區政府可以本地立法方式,規定區議員就職時宣誓。

  至於選委會委員,則有如特首所言,具有特首選舉的提名權和投票權,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首必須在就職時宣誓。作為特區最高代表和政府首長的提名人和選舉人,我們若是不能確保選委會委員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又怎能保證他們所選出的特首,亦是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呢?

  此外,基本法附件一第三款規定: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條文中的「選舉法」,便是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故此,基本法附件一已授權特區政府可以藉着修例,規定選委會委員參選時必須簽署擁護效忠聲明,以及規定他們就職前必須宣誓。

  由此可見,不論從廣義還是狹義上而言,區議員和選委會委員均應被視作「公職人員」,基本法亦早已授權特區政府,可以本地立法規定他們必須時就職前宣誓。至於「公職人員」的涵蓋範圍,既然涉及香港國安法第6條第三款所用字眼的定義,特首便應依照基本法第43條的規定對中央政府負責,先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再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條文並無賦予特區政府或其他機關任何的解釋權。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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