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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評論/陳同佳未受法律制裁 責在台當局與攬炒派\方靖之

時間:2020-10-29 04:24:00來源:大公報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洗黑錢案出獄後至今已逾一年,但仍未能赴台投案。陳同佳本人已表明願意赴台接受審判,而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牧師亦一直提供各種協助,二人曾到台灣駐港機構申請赴台簽證但最終被拒,原因是台當局一直拒絕讓陳同佳赴台自首,堅持要求特區政府回應其所謂「司法互助」請求。

  被政治蒙蔽理智和良心

  台當局的做法不但罔顧人命和公義,更加缺乏法理依據。至於現在反過來借陳同佳事件「抽水」、借題發揮的攬炒派,正正就是阻撓陳同佳伏法的始作俑者。陳同佳未能投案,責不在特區政府和香港警方,而是別有用心的台當局與攬炒派,他們被政治蒙蔽了理智和良心,才最應該受到譴責。

  對於陳同佳至今仍未能投案,死者潘曉穎母親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卻不應將矛頭指向警隊,甚至質疑警方是否誠心正視問題。這樣的指控對一直跟進陳同佳案的警隊極不公道,警方比任何人都希望將殺人犯繩之於法,但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香港與台灣之間並沒有司法互助協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亦不適用於台灣,加上陳同佳在港涉及的罪行已服刑完畢,由於特區政府並無域外法權,警方根本沒有任何法理依據將陳同佳拘押,更遑論將他送到台灣。所以,現在只能依靠陳同佳自行到台灣投案,為此管浩鳴牧師做了大量的工作,承受了巨大的壓力,而出發點就是要為死者、為死者家屬討回公道。不論是特區政府、警方和管浩鳴牧師一直為此努力不懈,潘母的指控既不符事實,亦不公道。

  本來,陳同佳已願意赴台,公義即將得到伸張,但卻被台當局不斷阻撓,以各種理由拒絕發出赴台簽註,台方更要求特區政府回應所謂「司法互助」請求雲雲。根據法律上的屬地原則,陳同佳涉嫌殺人的行為發生在台灣,相關證據也在台灣,台方更已對陳發出了通緝令。一個通緝犯投案,台方有什麼理由拒之門外?怎可能拒絕向有關犯人發出簽證,令他不能到台灣投案,這不是公然縱放犯人嗎?

  至於所謂「司法互助」要求,更是揣着明白裝糊塗。台當局明知兩地不存在「司法互助」,又怎可能以「司法互助」引渡陳同佳?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和警方必須依法辦事,豈能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引渡犯人?台當局不但是強人所難,更是別有心,企圖強迫特區政府承認其所謂「司法主權」,令特區政府視台灣為所謂「主權國家」,為的是政治而不是公義。

  對於台當局的反覆無常,將普通投案自首作為政治事件操弄,不斷阻止陳同佳赴台,潘母最應該譴責的是台當局,而不是特區政府和警方,潘母為什麼不去台灣駐港機構抗議,為什麼不利用輿論力量迫使台灣當局停止操弄事件,反過來指責一直為事件奔波的警方,請問道理何在?至於攬炒派政客一直借事件「抽水」,上綱上線攻擊政府和警隊,其不堪所為更是令人不齒。

  去年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目的便是解決由台灣殺人案衍生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問題,讓特區政府可依法把陳同佳移交台灣當局,讓違法者承擔罪責,讓正義得以伸張。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多次表示因為同情潘母的遭遇,因而不惜冒着巨大的壓力推動修例,最終攬炒派卻藉機挑動一場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暴亂,特區政府為此付出了沉重的政治代價,警隊也處身於政治風眼,成為了這場風波的「犧牲品」。這樣還能說政府「積極無作為」嗎?潘母就算不讚賞特區政府、警隊的承擔,也沒有必要出來落井下石,倒打一耙。

  潘母應繼續向台當局施壓

  潘母如果要追究責任,最應追究的就是將修例肆意政治化、肆意炒作的攬炒派,是他們罔顧公義,不惜以暴亂手段拉倒修例,令陳同佳不能引渡到台灣,令罪犯不用承擔刑責,這些人才是最應該譴責的對象。但奇怪的是,在「修例風波」中,潘母從來沒有走來譴責攬炒派政治蒙蔽人性,沒有出來譴責暴徒顛倒是非,相反卻是一直噤聲,到現在「黑暴」兵敗如山倒,政府及警方重新處理陳同佳赴台安排時,潘母又走出來,並且將矛頭指向政府和警隊,作出種種不實、不公道的評論,對於始作俑者的台當局和攬炒派卻沒有半句批評,請問原因何在?公道何在?

  推動陳同佳赴台伏法是社會各界期望,也是特區政府和警隊的期望,要達到目的,關鍵是令台當局願意向其批出簽證,讓他可以赴台投案,捨此之外別無他法。而要令台當局配合,必須不斷向其施加壓力,包括輿論上的壓力、道義上的壓力,令台當局不敢再操弄政治,所以潘母的矛頭由始至終應對準的是台當局,對準唯恐天下不亂的攬炒派,而不是將特區政府和警隊當作發泄對象。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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