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评论 > 正文

有話要說/棄保潛逃算什麼「民運人士」?\文兆基

時間:2020-09-16 04:24:00來源:大公報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發表通報,表示早前十二名意圖偷渡到台灣而在內地水域被捕的港人,因涉嫌觸犯內地《刑法》的偷越國(邊)境罪,已被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為此,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奧塔格斯在Twitter宣稱該12名被捕者是「香港民運人物」,並認為他們被扣留,是「香港人權惡化的例子」雲雲。

  不諱言的說,奧塔格斯的言論,不但違背國際法上的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更是故意顛倒黑白、混淆視聽。首先,民運人士應是以和平方式表達政治訴求的人,但是十二人意圖偷渡之前,除李宇軒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外,其他人則是因涉嫌暴動、襲警、串謀意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製造爆炸品等罪而被起訴。

  從他們被起訴的罪名來看,即使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未審判前先假定他們無罪,但也是多宗涉及暴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能稱得上「民運人士」呢?美國現時因為種族歧視,致使多個地方爆發暴動,假如我方外交部發言人也像奧格塔斯一樣,將美國暴力案件的疑犯稱作「民運人士」,把美方的拘捕起訴,說成是「美國人權惡化的例子」,美國能夠接受嗎?

  其次,十二人偷渡失敗前,香港法院可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本地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批准了他們保釋的申請,即使他們最終罪名成立,也有申請上訴的機會。然而,他們卻選擇在保釋期間潛逃,意圖循水路偷渡到台灣,才會因非法越境而被捕。

  其三,他們會否因為偷渡前的作為而觸犯內地其他法例,則視乎內地執法單位的偵查結果而定。畢竟,內地《刑法》也有禁止危及國家安全方面的條文,第6條則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意思是領空、領海及領土,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自然屬於「領域」之內。

  因此,任何人只要在包括香港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涉嫌犯罪,即使其行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作出,但只要是在內地《刑法》正式施行後作出,而疑犯本身又已經處於內地的司法管轄區之內,內地公檢法機關便自然有權行使管轄權,而不牴觸《刑法》第12條的不溯及過往原則。

  至於反對派聲稱十二人應該送回香港受審,則是毫無法理基礎可言。一是香港和內地至今尚未曾簽署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協議,內地自回歸起雖曾將約200名刑事疑犯移交給香港,但這只是內地在沒有一個正式的協議下,主動向香港移交。二是十二人現時涉嫌在內地觸犯的逾越邊境罪,即使內地執法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對方涉嫌觸犯其他內地法例,也是先應交由內地審理。特區政府頂多只能在眾人在內地受審或服刑完畢後,再要求內地把十二人遣回香港受審。

  總而言之,不論十二人會否只是被控偷越邊境罪,還是同時被控其他罪行,內地警方在今次案件中,完全不涉及跨境執法,而是他們非法闖入內地水域後,在內地的司法管轄區內實施拘捕,完全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換言之,假如他們不是棄保潛逃的話,他們現在也不會在內地被拘留。既然如此,他們偷渡的失敗,又怎會是什麼「香港人權惡化的例子」呢?   時事評論員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