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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評論\還原「721」經過 明辨事實因果\方靖之

時間:2020-08-29 04:23:57來源:大公報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許智峯在內的16人,分別涉及去年7月21日西鐵元朗站暴亂及去年7月6日屯門騷亂,干犯暴動、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被捕,有10人已被檢控。

  林卓廷被捕後,反對派群情激憤,指責警方「濫捕」,將林卓廷原告變被告,是指鹿為馬雲雲。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強調,警方是基於事實及證據採取行動,不是報案人就有免責條款,即便是報案人犯了法也要拘捕。

  「黑衣人」真是無辜遇襲?

  所謂元朗「721事件」,是「修例風波」中一場引起極大爭論的事件,各方根據各自的立場而作出不同的詮釋。要還原真相,除了要建基於事實外,更要破除一些人先入為主的看法。例如報案人不代表沒有參與暴亂、不代表就沒有犯法;傷者亦不一定是受害人,施襲者同樣可以受傷;至於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更加不是免罪擋箭牌,立法會議員沒有所謂「視察權」,不是一句到現場視察就可以逃過所有罪名。至於林卓廷是否有罪,與他有否受傷、是否舉報人、是否議員完全沒有關係,而是要看證據、看事實。

  「721事件」並非孤立事件,它是當日下午港島暴亂的延續。為應對這場嚴重的暴亂,全港的防暴隊幾乎都集中在港島平亂,其他警區已沒有多少防暴警員駐守,基本上沒有應付另一場大規模暴亂的能力。而在港島暴亂之前,有暴徒已在網上平台號召當晚到元朗,以報復設立所謂的「連儂牆」被阻之仇;而元朗部分居民(即所謂「白衣人」)亦聞風在西鐵元朗站一帶戒備。

  當晚,一班反對派政客聯合一班「黑衣人」浩浩蕩蕩殺入元朗站,目的顯然是為了搞事,他們隨即與現場的「白衣人」相遇,兩批人先是互相挑釁指駡,及後更爆發打鬥,在打鬥中有「黑衣人」被打傷並且逃走。但同時,部分「黑衣人」亦進入了附近的村落,並與「白衣人」再次發生衝突。當晚元朗烽火處處,而港島暴亂並未平息,暴徒還在四處亂竄,大部分防暴警力仍然集中在港島。在得悉元朗發生騷亂時,才急急從港島調派防暴隊到元朗平亂,所以在兩批人打鬥後一段時間,才有防暴警進入制止。這就是「721事件」的始末。

  事件的本質,是兩批人有目的互相打鬥,雙方都是有計劃的行動,「黑衣人」故意入元朗鬧事,而「白衣人」也是有計劃地防備這些所謂「入侵者」,在衝突中有「黑衣人」受傷,也有「白衣人」受重創;有「白衣人」追打「黑衣人」,同樣有「黑衣人」追打「白衣人」,說明這是一場有針對性、互有目標的打鬥,並非什麼「無差別襲擊」。一些人本來就是到元朗搞事,更在網上進行直播行動,衝突後又馬上換裝變成一般市民。這些「黑衣人」,包括林卓廷在內大部分都不是居住元朗區,深夜到元朗是幹什麼?到元朗食糖水嗎?當然是入去搞事,從當晚片段可見,這些「黑衣人」都不是善類。

  警方過去一年已經就「721事件」拘捕44人,其中多數是「白衣人」,並以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名提出檢控,案件已在審理之中。既然「白衣人」已被檢控,同樣有份施襲,同樣帶隊搞事的人,為什麼可以逃離法網?就是因為他們身穿黑衣、因為他們在事件中受傷,有「黃絲」傳媒為他們大造文章,就代表一定是清白嗎?

  有罪與否由法庭判斷

  《公安條例》中對暴動的定義為:「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而如果一場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即是說,當晚有份帶隊或進入元朗搞事的人,有份挑釁、施襲打鬥的人,有份破壞社會安寧的人,都已涉嫌觸犯暴動罪,不論他們穿什麼顏色的衣服,不論他們身上有否傷痕,都不會改變事件的本質。

  相信警方拘捕林卓廷等人前,已預料到行動會引起爭議,但香港是法治社會,必須對違法者一視同仁,不論他們的身份一概依法辦事。至於林卓廷等人有沒有罪,不是警方判斷,也不是胡志偉等反對派政客判斷,而是法庭判斷,反對派將事件上綱上線,凡着黑衣就是無辜,不講事實證據,才是真正指鹿為馬。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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