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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戴耀廷是應有之義/卓 銘

時間:2020-01-15 04:24:09來源:大公報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去年4月因「佔中案」被判囚16個月,服刑四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聆訊將於下月尾進行。自戴耀廷發起非法「佔中」到被判囚期間,其港大教席去留一直為社會關注。雖然戴耀廷教席屬終身制,但校務委員會有權以「好的因非」(Possible Good Cause)終止聘任。港大最近已召開「探討充分解僱理由委員會」,討論是否啟動戴耀廷教席的審理程序。

  自然,此舉招致戴耀廷支持者們的非議,如港大校友關注組副召集人麥東榮指出,該委員會違反程序公義。因戴耀廷的上訴尚未有結果,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戴耀廷在此時被解聘,便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做法,雲雲。

  假若委員會已經開始討論戴耀廷去留,那這個論點還有幾分道理。但問題是,該委員會根本未曾打算對戴耀廷作出任何懲罰。據報道,委員會目前在討論的,是應否在戴耀廷上訴有結果前啟動審理程序。也就是說,委員會未展開工作已被批評違反程序,這就不免令人感到有施壓之嫌。

  另外,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大學事務委員會署理主席梁浩朗表示,委員會的權限是處理教師在校內的違紀問題,認為「公民抗命」不在此限,所以校方無權就「佔中案」褫奪戴耀廷教席;又質疑校方是向政府「獻媚」。

  戴耀廷何以凌駕法治?

  先不論解聘戴耀廷為何可引申至向政府「獻媚」,但「公民抗命」真不能算是校內問題嗎?記得戴耀廷在2013年最初提出「佔中」概念時,已在校內作大量宣傳、舉辦論壇和商討日。「佔中」爆發後,戴耀廷也繼續在港大上課,而且不斷為這項違法活動宣傳。根據法庭之前的判決,不論是發起或參與「佔中」,都是足以被判入獄的罪行,遑論戴耀廷更曾在校園內煽動學生參與,難道這也不算是校內違紀行為嗎?

  戴耀廷支持者們搬出一大堆站不住的理由,反而令人覺得他們根本不是為了什麼程序公義而出聲,而是要向校方施壓,迫使大學必須不問因由,繼續聘用戴耀廷,而且連丁點懲罰都不能有。以「修例風波」為例,參與暴亂的老師部分已被停職或調職;也有至少31名公務員「基於公眾利益」而被停職。但戴耀廷至今莫說是停職,連凍薪都沒有,何解只有他一個人可以獨善其身?

  更何況,戴耀廷所提到的「公民抗命」,儘管包含對部分法律的不服從,但除此之外必須忠於法律內,也就是不能拒絕承擔違法的後果。換言之,「公民抗命」本身的定義並不包含豁免責任,那即使校方最後決定解聘戴耀廷,也可以說是他求仁得仁,絕不能說因有崇高理念就不作追究。戴耀廷身為法律系副教授,難道就不出來指正其支持者嗎?抑或,他只是「選擇性抗命」,一旦牽涉自身利益便選擇默不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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