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评论 > 正文

法工委撥亂反正 捍衛特區法治/溫滔淼

時間:2019-11-20 04:23:56來源:大公報

  早前,反對派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審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及《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有否違反基本法。及後,法院周一作出裁決,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發表談話,指出高院的有關裁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法工委的談話發表後,反對派自然一如外界所料,立即跳出來抨擊。有意見認為,法工委的談話等同否定了香港法院的裁決,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以及剝奪了基本法第158條賦予香港法院的部分釋法權雲雲。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則聲稱,人大常委會釋法是一個政治行為,法工委的談話是「破壞香港法治,想將香港法院廢武功,質疑是否法官不可用基本法作為法律基礎審查」雲雲。

  不諱言的說,梁家傑及反對派的言論,實在是混淆視聽。首先,法工委的談話,根本跟人大常委會釋法沒直接關係,亦沒剝奪法院擁有的基本法部分解釋權。簡而言之,法工委今次的談話,主旨共有兩個:一是誰有權判斷和決定某條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即是坊間俗稱的「違憲審查權」;二是「緊急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法工委發言人表示,「緊急法」符合基本法,實在有其法理基礎,那便是基本法第160條。

  根據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23日,作出《關於根據《中國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決定》),列明了哪些香港原有法律及原有法律的部分條款,將在回歸後不再採用,以及述明了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解釋或適用時,一般須遵循的替換原則。

  法工委的談話只是述明了上述客觀事實,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已作出《決定》,「緊急法」不在《決定》的附表之內,並在回歸後作出了適應化修訂,這是「緊急法」符合基本法的法理基礎。《決定》乃是根據基本法第160條所作出的憲制性規定,高院的裁決卻無視上述《決定》,究竟是誰才是「破壞香港法治」?

  說到這裏或者有人會說,《決定》當時沒發現「緊急法」「違憲」,不代表日後不能發現「緊急法」或法例的部分條款「違憲」吧?這個問題,基本法第160條亦有提及「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整條第160條裏,根本沒提及香港法院或其他機關,所以條文中那一句「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其主語必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正因如此,法工委強調「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香港法院在沒有任何法理基礎之下,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展開所謂的「違憲審查」,才是真正違反基本法第160條的行為。換言之,梁家傑所言的「將香港法院廢武功」,只不過是法院過往一直越俎代庖,法工委今次的談話,只不過是撥亂反正而已。

  時事評論員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