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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刑事檢控決定非特首權限\江樂士

時間:2019-06-22 03:12:55來源:大公報

  日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為《逃犯條例》修訂一事上的考慮不足公開向公眾致歉,但她拒絕了不起訴涉嫌暴亂的示威人士這一要求。這是正確的做法,提出這項要求的人應該清楚,決定檢控與否並不是她職權範圍內的事。《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第48條則明確指出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此外,那些試圖威逼林鄭月娥越權干預警方調查工作的人士,可能已經觸犯煽動妨礙司法公正,這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任何人士要挾若她不阻止檢控便圍堵政府總部,這也可能觸犯了煽動妨礙司法公正。

司法檢控人員須政治中立

  檢控人員和法官一樣獨立於行政部門,他們的調查工作不得受到干涉,他們也應當保持中立。上月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被發現簽署一份反對修例的網上請願書,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隨即勸道他以後避免此等行為。馬道立曾提醒一眾法官應避免就政治問題發表個人意見,特別是法庭可能要審理相關的案件之時。很明顯地,正如「法官行為指引」解釋,「法官必須在行為上無時無刻嚴守至高的標準,以維持公眾人士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

  檢控人員和法官一樣,正如「檢控守則」列明,檢控人員必須「獨立行事」,意味着他們必須依據法律公平公正執法,不受自己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懷有的個人感受或看法所影響。因此,檢控人員和法官一樣必須時刻不偏不倚,特別是目前的政治爭議中,警方或需要直接或間接徵詢他們的法律意見以協助調查。

  媒體拍攝到6月6日的反修例遊行中,有律政司中高層檢控人員參與其中,這實在令人不安。這些檢控人員公開表達自己對政治議題的看法,可能會造成不良後果。

  6月12日示威者配備攻擊性物件企圖衝破警方防線闖入立法會大樓,事件中多名警員受傷,多名疑犯被捕。警方需要進行法律諮詢決定是否提出檢控。然而,在修例爭議中,部分律政司檢控人員已公開表達其政治立場,難免會令人質疑他們在考量檢控時或會有所偏袒。例如,當他們決定不檢控某些肇事者,或者控以較輕罪名時,或會被人質疑心存偏袒。

  鑒於檢察官恪守專業精神,此等質疑可說是毫無根據的。然而,正義不僅必須要得以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這個情況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來說可能有點棘手,因為她必須確保任何檢控決定都經由未曾參與任何示威活動的高級檢控人員簽署。相信將來她會提醒檢控人員,他們與法官一樣不應把自己扯進政治紛爭,尤其是那些會衍生法律問題,並可能最終落在他們案頭的事件。

  是次事件中檢控人員可檢控的罪名範圍很廣。犯案者的有組織行動、運用的策略和使用的武器都顯示這是一宗典型的暴亂,特首林鄭月娥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定義此事件為暴動時毋須畏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任何企圖闖入立法會大樓、協助、教唆、鼓勵和誘導他人參與暴動的滋事分子都應被控暴動罪;那些以鋒利鐵棍、磚塊和在場物件襲擊警員的暴徒,可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襲警,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在騷亂現場的外圍參與堵塞龍和道、添美道、金鐘道及夏慤道一帶交通的人士可被控公眾妨擾罪,尤其是擔當頭領角色的人,他們一度與警方發生衝突,也可被控非法集會。

無人可凌駕法律之上

  甚至有人認為,示威者或干犯了煽動罪,但檢控人員考量這項罪名時要謹慎。此控罪用在企圖衝擊立法會大樓事件雖有爭拗點,倘若可證明是起於煽動意圖,此控罪便會成立。煽動罪雖只會判處兩年監禁和罰款5000元,但會給人一種太重手的感覺,最好避用。畢竟檢控人員可以其他刑罰較重的罪名提出起訴。

  和平示威雖然是自由社會中不可或缺的權利,但是濫用遊行示威,肆意使用暴力危害他人安全的肇事者就必須要受到法律制裁。儘管有人為他們辯護求情,但他們必須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體會到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無人可凌駕法律之上。法治精神正是如此。正如英國和美國絕不會姑息針對其議會或國會的暴力衝擊,香港也不應容忍立法會受到此等暴力衝擊。搜集證據的程序一旦完成,檢控人員將逐一審視,倘若證據顯示疑犯有合理的機會被定罪,他們就必須以適當罪名落案起訴肇事者。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前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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