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一個公認的原則:自由必須依法而行,沒有自由可以超越法治。只有認同這個原則,自由才有生存的空間,若任何人或團體不顧法律,只堅持自己有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在多元化的自由開放社會,必然會導致「牽一髮動全身」的連鎖效應,後果就是其他人或團體也會仿效,很快大家一窩蜂般不顧法治,不擇手段去謀取自己的利益,最後必然導致各方利益團體產生利益矛盾,法律管不了,大家便只好走向《社會契約說》的境遇,非要尋求共同遵守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不可,否則無人能夠在不斷鬥爭的暴力事件中生存下去。
世上無凌駕法律的自由
兩名現代哲學家霍布斯(Hobbes)及洛克(Locke),他們以「社會契約」概念開創了西方法治民主自由的理論,說明沒有法治的自由根本無可能有自由。
基於上述這個國際公認的自由原則,因此《國際人權公約》的所有條文,沒有一條是不受法律規範的,這當然也包括遊行示威的自由。
正是因為遊行示威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因此特區政府要求組織者或團體須在遊行前取得警務處的「不反對通知書」,否則便屬非法集會,警方有權制止或抓人。即使警方發出「通知書」,也不等於遊行不受任何法律規範,有些原則必須遵守,包括:遊行必須遵守法律和平進行;必須向警方申報遊行人數、時間、地點,以及遊行路線,以便警方派員在隊伍途經之處維持秩序;而且遊行隊伍必須循既定路線前進,不得妨礙或騷擾公眾,不得破壞公眾秩序與公共財物,不得傷害他人,更須聽從警方的指示,否則組織者或團體有機會被起訴。
當然,遊行團體也必須向警方申報他們的遊行目的/訴求,這方面的法律規範表面看來可以彈性很大,其實不然,因為一旦涉及群眾行動的訴求,警方是絕不能大意不嚴加看守的。例如販毒、不法組織、暴力行為等早已被社會視為不法的事情,是不能被拿去遊行示威當作訴求來爭取的,更不得拿出來當作「自由權利」在遊行公然爭取的。
由此可見,香港的遊行示威並非不受規範的自由或人權,既然必須要有所規範,我們不妨根據上述應有的規範去檢討周日舉行的遊行,下列是本文要指出的幾個重點,讓全港市民關注,並要求政府與各方今後要對遊行示威的規範問題,進行全面檢討,不能再像過去二、三十年來那樣聽之任之,陷入法治真空狀態,有人更以為這是他們的政治權利,只要搞大遊行示威,便可為所欲為,這是很危險的政治心態,一旦氾濫成為群眾暴力,整個香港將會毀於一旦。這是非常嚴重的趨勢,無人能置身事外,無人能不受害。
首先須指出的是遊行人數的申報與有效法治規範的問題。在這次遊行的人數不管是警方表示的高峰時期24萬人,或是組織者宣稱的103萬人。從當天所見,遊行已全然失控,警方原訂只是開放由銅鑼灣至政府總部的西行三條行車線予遊行隊伍,但遊行隊伍速度太慢,加上有人中途插隊等情況,最後導致遊行人士衝破警方防線,強行佔用東行行車線,這一來,不單社會秩序被破壞,路面交通亦被癱瘓,汽車被困在人群中動彈不得,司機和乘客回不了家。
凡此種種,都是遊行人數出乎預料之外所造成失控的情況。由今次的經驗可見,警方或組織者沒法保證遊行人數的問題,因此雙方都沒有能力可在「人數」管理問題上做到合乎法律要求:從人數預先作出合乎法治要求「和平示威」的要求。在此情況下,為公眾利益着想,不能讓示威「有求必應」,除非警方或組織者能有效保證人數不超標,否則不可發出「通知書」。有關這方面的立法規範,當局應全面就現行法律作出檢討與修訂!
須追究使用暴力者罪責
其次,遊行的訴求必須光明正大,不能「偷天換日」,更不能背離組織者提出訴求。像這次遊行組織者提出「撤回修例」訴求,但是遊行中卻公然出現「港獨」標語,如果這是組織者所容許的標語,事前便必須向警方備案,這樣責任便屬於警方;否則組織者便要承擔法律後果。如果組織者認為遊行的自由不應受規管了,這樣便不要舉辦遊行,因為無人能凌駕法律之上。警方事後也必須追究組織者的法律責任:與提出的訴求不符與觸犯法律的責任。
再次,這次遊行結束後出現連串暴力襲警事件,還有人企圖佔據立法會廣場。據報道,這批佔據立法會外的群眾發動暴力衝擊所用的物資,有不少是危害人身安全的利器,有關物資更是由組織者的車輛運送到場。如果報道屬實,遊行組織者的「和平示威」是藐視法律,或是有預謀不軌,警方應嚴加調查向公眾作出交代,以防有人濫用「遊行示威」的人權去做破壞社會秩序的罪行。
以上三點是今次「遊行示威」所見到的嚴重問題,此外仍有不少問題,這裏因礙於篇幅,按下不表!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係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