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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修例為民止罪 為反而反有何益/胡少偉

時間:2019-05-04 03:17:45來源:大公報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國家「天網2018」去年在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反腐敗追逃追贓,共追回1335名外逃犯,其中有307名職務犯罪人員,更有5名是「百名紅通人員」,追贓金額達35.41億元人民幣;可惜,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是由香港移交的貪犯!早於2016年內地《環球時報》指由於與香港沒有遣返協議,而國家與北美、歐洲等國都有引渡合作,故內地嫌犯一旦逃到香港,比逃到西方國家更難被帶回內地歸案,香港已成為內地犯罪分子的避難所。據公安部前高層今年稱,由內地逃至香港重犯逾300人。另一方面,依據粵港兩地警務合作機制,自2000年以來,單是廣東公安機關已向香港警方移交港人通緝犯共184名。兩地移逃數字有天壤之別,這與司法互助的對等原則明顯偏離,為什麼香港從未向內地移交疑犯呢?因為香港欠缺了與內地移交逃犯的相關法例。

  妖魔化意圖激化矛盾

  當下,一名香港男子去年在台灣涉嫌謀殺同行女友後回港,也由於港台兩地無司法互助協議,香港不能按台灣請求移交疑犯。基於相關法律的缺失,保安局於2019年2月15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法例,以容許政府用個案方式處理內地及台灣等地提出的移逃要求。在20天諮詢期內,政府收到3000份支持修例的意見書,認為修例符合公義、不希望香港讓逃犯逃避法律責任、要確保市民不會受到逃犯帶來的威脅;反對的只有1400份。可見,今次修訂順應民意!而為了照顧其中的憂慮,特區政府於3月29日條例草案刊憲時,從46項建議引渡罪行中剔除最具爭議性的9項,包括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環境污染或保障公共健康、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或商標等罪行,並取消引渡刑期少於三年的罪行。香港總商會等商界對此表示歡迎。

  反對派無視修例的合理性,故伎重施將是次修訂政治化和「妖魔化」;「民陣」於4月28日舉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將警方公布高峰時二萬三千人參與,誇大為有十三萬人參與遊行,妄圖迫使政府如當年23條立法般收回條例,這會成事實嗎?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4月4日回應稱,台灣和大陸在法律上是敵對的,兩地政府都能達成移逃協議,不理解為何香港不可與內地達成相關協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亦曾表示移交逃犯有多重把關,由香港以外地方向港府提出移交逃犯申請後,律政司先要研究申請方提交的資料,再交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啟動程序,其後須向法庭陳述理據,其間涉事人有權在法庭提出主張及聘用律師,法庭於聽取雙方陳詞才作出命令;過去亦有移逃個案是被香港法庭裁定不能移交。故此,反對派質疑修例後對疑犯人權保障不足是不存在的。

  再者是次修例,政府已參考國際移交逃犯做法,在法例明確雙方都構成刑事個案才會作出移交,引渡機制不適用於政治、種族、宗教等案件;若只是無心之失的商業行為,不會被移交。為進一步保障相關疑犯的個人權利,條文不單保留現有法例的所有權利,還明示在與另一地簽訂個案移交協議時可額外加保障。這些保障包括在移逃之後,只可根據協議提及的控罪作出檢控,不能再附加其他檢控;不容許同一宗案件進行兩次審訊,也不容許在缺席情況下被審訊,可能被判死刑的疑犯更不會被移交。可惜,不少被哄騙上街遊行的親黃人士,連修例的基本內容也不清楚;政府會屈從這些民粹的意見嗎?

  英美反修例居心叵測

  最令人不明所以的是,有與內地簽定移逃條例的國家高調地反對香港修例。在全球一體化和國家走向國際的大趨勢下,中國已與55個地方簽訂引渡協議,並與64個地方達成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於5月2日在香港外國記者會午餐會演講時,指出英、美已分別與108個和110個國家或地區簽訂移交逃犯的長期協議,包括孟加拉、古巴、伊朗、墨西哥等「人權紀錄惡劣」的國家。試問美英等不涉事國為何要高調地反對香港的修例呢?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之密?

  在道理不足的情況,某立法會議員濫用主持權力,加上議會內多名反對派有意拖延,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經4小時的會議,仍未選出法案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這不單在港是史無前例的,相信也是國際議會歷史的新笑點。再者,現時香港只和20個國家地區簽定移逃協議,再不盡早修例容許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這將嚴重影響香港良好司法的國際形象。那些反修例的議員是想方便重犯潛居在港嗎?這對香港普羅大眾有何益呢?

  教聯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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