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爆發非法「佔中」,警方事後拘捕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起訴各人多項串謀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案件在去年12月審結,押後至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法官裁定9名被告人大部分控罪罪名成立,昨午開始聽取各被告求情,各人獲准保釋候判。
戴耀廷在法官宣判前夕還發表嚇人的言論,聲稱未來都會努力為香港爭取民主、推動社會民主雲雲;又期望判決能刺激公眾反思運動的意思,吸引更多人於11月區議會選舉中投票。
戴耀廷發動「佔中」亂事,硬說為「公民抗命」固然可恥,而被起訴後仍發表會堅持「搞事」的言論,更是不知悔改,實甚可悲。其實,非法「佔中」的性質根本就是一場破壞社會安寧、打擊法治精神、衝擊經濟民生的違法事件,與崇高的「公民抗命」精神完全沾不上丁點的關係。
「公民抗命」的概念由美國民權思想家梭羅在19世紀提出。「公民抗命」的精神是運用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拒絕遵從一些不當、不公及不義的法律或政府政令,從而迫使政府修訂或廢除有關法例,使法律能彰顯公義。印度聖雄甘地帶領的非暴力印度獨立運動,便是「公民抗命」的典範。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將「公民抗命」概念進一步發揚,他認為「公民抗命」是指「公開的、非暴力的,及建基於良心及追求公義的行為,是維護社會大多數人士的正義和公義原則的行動,但要服從司法制度的後果」。
實踐「公民抗命」者會以和平手段故意違反法律,並自願接受法律制裁,以表達一些法律條文的不公義,從而爭取公眾關注及支持,使政府修改相關不公義法律條文,追求心目中的社會公義。
但戴耀廷等9人在2014年發起「佔中」,叫出「公民抗命」的口號,哄騙一些無知的市民參與非法堵塞金鐘道路的行動,之後這股「堵塞」歪風更蔓延至銅鑼灣、旺角等區,對經濟民生造成了極為負面的影響。本文嘗試借用「公民抗命」的三項標準,指出「佔中」根本就不是一場「公民抗命」的運動。
絕非「公民抗命」可掩飾
「公民抗命」的第一項標準是和平抗爭。在79天的「佔中」過程中,參與者發動的暴力事件,真是不勝枚舉。10月14日晚警方清理金鐘「佔領區」障礙物時,逾千名示威者突然堵塞金鐘龍和道,警方拘捕了45名涉嫌非法集結、阻差辦公的示威者;10月17日清晨,警方清除旺角「佔領區」路障及帳篷,並驅散附近人群,大批示威者「佔領」多條街道,其間與警方發生激烈衝突;11月30日晚至12月1日凌晨,「雙學」在30日晚上9時在金鐘「佔領區」宣布行動升級並圍堵政府總部,大批示威者突破警方防線佔據全條龍和道,警察使用催淚水劑及發射水炮驅散,多名示威者及警員受傷。「佔中」期間,暴力事件不斷爆發,令市民清清楚楚地認識到「佔中」不但不是一場「和平」抗爭,相反它只不過是一場不折不扣的暴力運動。
「公民抗命」的第二項標準是發起者與參與者都有崇高的道德情操。「佔中」發起者在煽動市民參與時,強調行動不合法,並須絕對非暴力。參與「公民抗命」的人因公義目的而甘心接受懲處,將會對社會產生道德感召力,帶動整個社會不同階層人士反思香港的未來。但9位發起人在法庭上表現如何?他們不甘心接受法律的懲處,他們違背承諾,企圖逃避刑責、出爾反爾,何來崇高的道德情操?
「公民抗命」的第三項標準是服從司法制度,接受追究刑事責任。「佔中9人」被控多項串謀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在審訊過程中9人全部否認控罪,其中一位被告鍾耀華更反問:「(我們)何罪之有呢?」黃浩銘則謂:「『雨傘運動』無罪」。真正相信「公民抗命」者(如甘地)理應是自願及主動接受法律制裁。「佔中9人」在審訊過程中全不認罪,令人認識到「佔中」實在不可稱為「公民抗命」。
9人煽動香港年輕一代參與非法「佔中」,令社會日益撕裂,遺禍深遠餘痛未止,衍生出一批「港獨」暴力組織。「佔中」只是一場披着「公民抗命」外衣,實質上只是一場違法搗亂社會秩序的動亂。這9人到底有什麼企圖,只有他們自己才知曉。期望終有一天,他們能深切反思自己在「佔中」所犯之過錯,向全港市民道歉認錯,堂堂正正地當一個有良知的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