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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謹申胡亂抹黑《逃犯條例》/文兆基

時間:2019-03-16 03:17:51來源:大公報

  民主黨塗謹申日前召開記者會,藉一名郭姓港商的遭遇,反對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然而,塗謹申在記者會的說法根本是不盡不實,亦有偏袒該名港商之嫌,其真正目的,是要醜化內地的司法制度,讓人認為該案不應列作刑事案件,此案由內地法院審理並不恰當,繼而誤導港人,讓人誤會《逃犯條例》修訂之後,便會因此而遭到被押回內地受審,蒙受所謂的「冤獄」。

  將詐騙案裝成商業糾紛

  根據塗謹申提供的資料,該名港商在1996年將以公司名義持有的內地公司,25%股權抵押給招商銀行香港分行。雙方在香港簽訂抵押貸款協議後,卻未能履行還款協議,招商銀行在內地提出訴訟。該名港商於2007在深圳被捕,2009年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其後獲減刑至有期徒刑18年。

  然而,該名港商被起訴和判刑,根本跟他未能履行還款協議無關,而是他隱瞞自己將公司抵押給招銀後,從那間內地公司獲得六千多萬人民幣的分紅,才會觸犯「合同詐騙罪」。根據內地《刑法》第224條,任何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即屬犯罪。正因為該案涉及金額巨大,一審才會被判無期徒刑。

  塗謹申在記者會中,卻把案件包裝成「無錢還」、「商業糾紛」,但是該名港商究竟有無從內地公司獲得股份分紅呢?應該有,因他曾宣稱該案把「已收的股息當作詐騙」。可是,若該名港商在內地公司將股權已抵押給銀行後,從該公司獲得股份分紅,而他又刻意不告知銀行,這不算作詐騙,又能算什麼呢?

  其次,塗謹申在記者會中強調,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提到,本港商業罪案調查科曾向內地警方提供相關資料,但商罪科一直沒就案件展開刑事調查或拘捕該名港商。然而,在香港立不了案成因可以很多,可能是案件涉及內地公司的分紅,香港警方難以進行「跨境」搜證,因而在證據不足下難以立案,根本不能因此而斷定該案只是所謂的「商業糾紛」,純粹是民事案件。

  其三,塗謹申聲稱涉事公司是香港公司,這說法是不盡不實,因為合同所抵押的公司,是一間香港公司控有的內地公司,而案件指該名港商隱瞞自己從那間內地公司所獲取的分紅。即使雙方在香港簽訂協議,但是隱瞞分紅一事屬實,發生地在內地的話,根據內地《刑法》第6條的屬地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刑法》奉行屬地屬人原則

  《刑法》所提及的「領域」,究竟是指法域,還是中國領土、領海或領空範圍,雖然在香港司法界存在爭議,但是上述的案件,發生地在法域上而言,也是屬於內地的司法管轄區內。退一步而言,即使案件只是純粹涉及香港公司,雙方又在香港簽訂協議,但內地《刑法》除屬地原則外,亦奉行屬人原則,《刑法》第7條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換句話說,任何人只要是中國公民,即使他在內地的法域外觸犯法例,內地的執法和司法機關亦可行使司法管轄權。事實上而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條被列作「甲類罪行」,只要任何有關事情是在香港發生的,香港法院也可審理案件。換句話說,詐騙罪即使在香港,也是可以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

  由此可見,商罪科沒立案,不代表該案只屬民事案件,也不代表該名港商沒有在自己從內地公司獲得分紅一事上有所隱瞞,所謂「香港是民事,內地變刑事」的說法,根本是存心誤導。相反,事件反而突顯修訂《逃犯條例》的重要性,因為法例一日未修訂,任何人即使在內地觸犯商業罪行,只要一直不返回內地,內地執法機關便難以要求香港把疑犯移交至內地審理,使香港成了窩藏內地商業罪犯的天堂。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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