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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輸打贏要」 以政治干預司法/李繼亭

時間:2018-12-17 03:17:47來源:大公報

  就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及UGL案件,律政司基於「證據不足」而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本來,這是根據《檢控守則》而作出的專業且獨立的決定。但令人意外的是,連日來卻遭到反對派的猛烈抨擊,聲稱律政司「打破慣例」沒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是有心包庇梁振英雲雲。

  考慮兩大原則不提檢控

  這些所謂的批評,看似頗有道理,但實際上是「輸打贏要」的無賴舉動。不僅無視律政司獨立專業不受任何干預的檢控立場,更是試圖以「枝節問題」去推翻律政司決定,真正意圖是要以政治干預司法、以假民粹去抹黑律政司。如果任由反對派得逞,則不僅對當事人梁振英不公,更是對香港整個司法制度的嚴重抹黑和破壞。有必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第一,律政司的決定「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的決定就是「獨立法律意見」。

  維繫香港的法治,並非只有法官,更要靠檢控人員。而事實上,律政司一直秉持公正、中立、客觀的立場檢視所有案件,而這亦獲得法律堅實的保障。《基本法》第六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這一條文不只是在說明律政司的工作範疇,更是在強調法治的核心意涵:「檢控不受任何干涉」。

  不僅如此,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

  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

  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而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由此可見,律政司的決定,不應該也不可能受到任何法律以外事項的干預。而之所以作出不檢控梁振英的決定,絕非反對派口中所指的「政治包庇」。根據律政司日前發出的新聞稿中,明確地指出:「就UGL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一宗案件是否提出檢控,一切都要看有沒有足夠證據,這是最基本的法律ABC。反對派當中的「政治大狀」、「法律學者」難道不懂這些嗎?他們難道不懂得什麼叫「疑罪從無」、什麼叫「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道理?

  顯然並不是,他們心知肚明的是,如果從「證據」角度去作出攻擊批評,是絕對無法站得住腳的,否則民主黨過去幾個月發起的所謂「天下為公」行動,跑到英國或澳洲去提告,早已「大功告成」;因此,他們只有靠打「程序公義」,通過攻擊律政司「沒有獨立法律意見」,以達到繼續抹黑梁振英、攻擊特區政府的目的。

  因此,當下所出現的針對律政司的攻擊,恰恰是對律政司「不受任何干涉」立場的干涉,本質上是政治舉動,亦是對香港法治的破壞。

  第二,UGL事件無需「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不斷強調此點實是「別有用心」。

  事實上,不論是《基本法》還是《檢控守則》,都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要求所有檢控一定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誠然,過去在涉及梁錦松買車案、曾蔭權涉貪案中,律政司有向外諮詢御用法律意見;而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接受訪問時亦稱:「在處理高官或敏感人士案件時,一般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但事實上,並非所有涉及公職人員的刑事檢控都要尋求外間法律意見,過去尤其是港英年代,例子比比皆是。

  外國法律意見真的「獨立」?

  而更重要的一點在於,梁振英並非普通的官員,不僅僅是前特區行政長官,現在更身兼全國政協副主席一職,屬於國家領導人。當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能超越法律而存在,也沒有任何人能凌駕法律規定,由「有罪」變「無罪」。但是,在具體的對待方式上,由於涉及國家領導人身份,也涉及到總體國家安全問題,仍然需要有所區別。這種區別並非「特例」,因為即便是在普通法發源地的英國,在涉及國家元首、王室成員案件時,也不可能向外國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而是由本國的檢控人員獨立作出決定。

  為什麼如此?道理其實不難理解,試問,如果讓外國的所謂「御用大狀」去審視中國國家領導人,會有何結果?誰能確保這些「獨立法律意見」真的「獨立」?誰又能確保這些所謂的「獨立法律意見」真的「不受政治操控」?因此,涉及國家領導人相關案件,是不會向外國尋求「獨立法律意見」,這才是真正的「國際慣例」。

  事實上,香港大律師公會會長戴啟思在接受訪問時的一番話,道出了些許端倪。他一方面認為向外尋求法律意見會顯得更有說服力,今次「打破似乎是慣例的事是不尋常的」(it's unusual to break what appears to be established matters);但另一方面又強調,並非指律政司的決定是錯誤,只是認為外界的質疑其實可以避免(avoidable)。戴啟思並沒有意識到梁振英的國家領導人身份,否則,他應當檢視一下英國或美國的類似做法;而他的回答,亦承認了一點:外界對律政司決定的批評並不公正。

  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連日來不斷質疑律政司「沒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做法,看似「義正辭嚴」,但實際上難掩其真正的企圖。一如在數日之前,他還在網上散播對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護照問題的「質疑」,結果卻證明,張達明「未審先判」,完全無視「疑點歸被告」、「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因。既然有此惡劣往跡,那麼他如今口中的所謂理由,又有幾成可信?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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