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评论 > 正文

尋求外界法律意見非必須/關 昭

時間:2018-12-17 03:17:11來源:大公報

  律政司與廉政公署經過長時間調查與研究後,決定不對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UGL公司五千萬元一事提出檢控,理由是證據不足,檢控不可能得到勝訴。

  但連日來,反對派特別是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律政司的決定提出質疑,指為「放生」,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亦指做法「不尋常」。

  反對派的主要質疑,是在梁振英UGL一案中,律政司沒有向外界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也沒有向市民就不檢控決定作出清楚解釋。

  首先,律政司為何沒有向外界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無疑,在過去涉及特首、高官的一些案件中,律政司確曾徵詢過包括英國御用大律師在內的獨立法律意見,而且,「隔籬飯香」,來自外國的獨立法律意見往往可以起到令質疑者和反對聲音收口的作用。

  但問題在於,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是否必須?是否為本港司法體系或普通法地區的必然做法?而其必然性的法理依據又在哪裏?否則,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如果只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參考或補充,或者只是在本港律政部門無法作出決定時才需要採取的做法,那麼,尋求外界意見就不是必然、更不是法定,律政司就完全有權決定是否有此需要,更不能由此而推斷出不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就是不公、「放生」和不正確。

  如果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對一宗案件的公正性是如此重要和不可或缺,那為何所有普通法地區都沒有把這一做法納入法定程序之內、規定必須執行,而只是由律政部門作出尋求與否的決定?

  更重要的是,如果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並非必須,那麼,在梁振英UGL一案上,律政司根據所得資料已可決定證據不足、無法勝訴,因而作出不檢控和不須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的決定,就是理所當然和無可厚非的了。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