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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評/「司法獨立」不是濫權的藉口

時間:2020-09-28 04:23:16來源:大公報

  「司法獨立」觀念深入人心,但到底什麼是司法獨立,其實並未得到準確的理解,乃至於成為某些司法機構人員迴避問責、拒絕改革的藉口。司法獨立是指判案不受干涉,絕不意味着司法機構可以拒絕接受監察、自把自為。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司法獨立有其嚴格的內涵。但在香港,長期以來被別有用心的政客渲染成「絕對獨立」。彷彿任何來自於司法機構以外的權力介入,都是「邪惡」、不可接受的;似乎法庭可以凌駕於一切外來權力,可以自行決定一切。但這是事實嗎?

  基本法是香港的根本大法,司法獨立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就是說,司法獨立就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事實上,為了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基本法規定了眾多保障措施。

  但基本法授權之下的司法獨立,絕不意味着特區司法機構可以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將自己變成一個「獨立王國」。特區司法機構必須接受嚴格的規限。最簡單的例子,法官的任命權屬於行政長官就是一力證,更何況,終審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還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儘管基本法賦予了香港終審權,但仍只是一個地方機構,它的案件管轄範圍和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都由基本法作出明確限定。

  事實上,全世界沒有一個司法機構可以做到完全「獨立」於行政部門,更不可能不依照最高權力機關授權行事。僅以監察法官而言,同為普通法管轄區,加拿大設有「司法理事會」,英國設有「司法通訊部」,而美國紐約州所設的「司法操行委員會」,更明確規定必須包括最少兩名業外人士。這些都是在「監督法官」,按香港攬炒派的邏輯,這些國家還有司法獨立嗎?法治是否已淪喪?

  任何權力都有一個界線,基本法賦予特區法庭獨立的審判權,並沒有賦予其凌駕一切的權力。法官也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錯,很難想像在一個如此重要的機構,監督機制竟然長期缺位,甚至被刻意醜化、污名化。然而,當公眾對司法機構的質疑持續增強,而司法機構又長期以司法獨立為名「黑箱作業」、拒絕透明化,司法獨立又和「司法獨裁」有何區別?

  推進司法改革,完善監察機制,絕不是要破壞司法制度,恰恰相反,是要針對司法機構在缺乏監督下的司法濫權,維護真正的司法獨立、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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