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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評\香港特區法院須自我糾正錯誤

時間:2019-12-12 04:23:16來源:大公報

  上訴庭前日拒絕特區政府提出的暫緩執行令申請,意味着《禁蒙面法》即時失效。儘管高院將在下月審理政府提出的相關上訴,但法庭能否自我糾正錯誤,無法令人樂觀。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只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特區,法律上沒有、事實上也不存在所謂的「違憲審查權」。如果特區法庭一錯再錯,全國人大常委會別無他途,只有釋法這個選擇。

  當前香港面臨的不是普通的法律爭拗,而是一場由特區法庭所引發的「憲制危機」。上月高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表面上看,這是特區法庭進行的一項「司法審查」、是特區內部的法律事項,但實際上,這一判決是在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既違反了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得行」的現代法治原則,更違反了國家憲法有關違憲審查權的規定。

  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根據一九九七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相關決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已經被採納為香港特區的法律,這是香港當前所有法律之所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最根本依據。因此,同意香港特區適用該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的權力,這是國家行為,絕不是地區法院可以行使的權力。但特區法庭上月的裁決,實際上是在進行「廢法」的越權決定,嚴重違背了必須遵守的憲制秩序。

  其次,即便發現有法律牴觸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只能「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何謂「本法規定的程序」?就是由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再經中央人民政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或宣布停止生效。這是一個必經程序,但特區法院擅自用一紙判決代替了所有程序。

  最後,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只擁有「解釋權」,並沒有「違憲審查權」。法律事實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擁有違憲審查權的只有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

  回歸以來,基本法賦予了特區高度的司法獨立,中央政府亦對此予以充分的尊重。但這一「司法獨立」絕不意味着「司法僭越」,尊重更不意味着縱容。特區法院對「緊急法」的司法覆核判決造成了嚴重後果,若這種錯誤無法被迅速糾正,將意味着,本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的法律,會逐一被特區法庭推翻,這是典型的「以下犯上」,絕不能接受。

  要化解當前這一危機,特區法院必須盡快作出自我糾正,這是憲制原則是否遵守的大是大非問題。如果錯誤無法得到糾正,那麼該出手時就出手,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進行必要的釋法,以正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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