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款:
規定當有締約國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受到其他國家或恐怖組織威脅時,可要求所有締約國進行緊急磋商,研究該威脅是否存在、應當如何應對。啟動該條款並不意味着北約會採取行動。今年2月底俄烏衝突爆發後,波蘭、愛沙尼亞等國曾啟動該條款。
第五條款:
集體防禦條款,是北約創始條約的核心,主要內容為「對一個或數個締約國的武裝攻擊應視為對締約國全體的攻擊」。若發生這種武裝攻擊,每個締約國都應協助受到攻擊的締約國,包括使用武裝力量。2001年「9.11」恐襲事件發生後,北約首次也是迄今唯一一次援引第五條款,共同對阿富汗採取軍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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