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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條林立 密不透風護國安

時間:2020-05-22 04:24:30來源:大公報

  圖:二○一四年西雅圖爆發示威,警方驅散人群後手持木棍在現場戒備\美聯社

  【大公報訊】全球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憲法和刑法中,都有維護國家統一的條款,幾乎每個國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國方面的針對性立法。美國是較早開始國家安全專門立法的國家,1947年,時任總統杜魯門簽署了《國家安全法》,世人熟知的五角大樓、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等機構都是這部法律的產物。該法生效70多年來歷經多次修改,並引申出《外國情報監視法案》、《國土安全法》等等,令美國成為最「安全」國家。

  美國在國安領域嚴格把控,歷年來通過至少20部相關法律,堪稱世界上國安立法領域最為嚴格的國家。

  反顛覆罪行界定廣泛嚴峻

  二戰結束後不久,美國安全問題突出。1947年7月26日,時任總統杜魯門簽署了《國家安全法》,這是美國針對國家安全問題制定的一部法律。該法創建了國防部、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CIA)和國家安全資源局等機構,為二戰後美國軍事與情報系統的重組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奠定了基礎,也令美國成為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度的起源地。英國借鑒了美國經驗,於2010年成立現行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安管理的最高協調機構。法國、德國等也或多或少參考了美國的模式。

  不同國家的國安法雖各具特色,但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等行為基本都是重點打擊對象。根據《美國聯邦法規彙編》所載,《美國法典》第18章就對顛覆政府罪行作出嚴峻且廣泛的界定。任何人故意或蓄意散播、幫助、勸說其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去推翻或摧毀美國聯邦政府或任何美國州政府,或暗殺任何政府官員;或任何人印刷、出版、編制、發行、傳播、售賣、傳遞或在公眾場合顯示任何鼓動、宣教,或鼓吹用暴力或武力去推翻美國政府的行為均屬顛覆政府罪,最高刑罰20年監禁,及被定罪後五年內不得被美國政府任用。

  憲法為最大的反分裂法

  而「反對分裂」是貫穿美國整個法律體系的一種意志,美國憲法實際上就是最大的反分裂法,規定各州不得脫離聯邦,分裂分子將以叛國罪論處。南北戰爭時期,美國曾頒布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反對分裂國家行為,例如紐約州1861年的《反脫離聯邦決議》。

  在反恐方面,2001年「9.11」恐襲事件後,美國連續出台《愛國者法》、《國土安全法》、《情報改革法》等一系列國安法,大舉擴張安全部門權力,包括監控公民通信和監聽嫌疑人通話等。英國也在「9.11」事件後的10年內,連出四部與反恐和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

  在防範外部勢力干預方面,美國聯邦刑事法第115章「叛國、暴亂及顛覆活動」第2386條「特定組織登記」明確規定,任何組織若以任何形式,向外國政府、政治機構、代理人、政黨或國家政治組織尋求資助或支持,或讓他們參與制定政策,均被認定「受外來控制」;如果在此問題上說謊或隱瞞事實導致誤解,將面臨罰款甚至監禁。

  國安法催生CIA 滲透多國

  此外,美國還常常出現濫用國安法例的情況,例如1917年頒布的《間諜法》,本是為打擊通敵賣國行為,但美國士兵曼寧卻因向「維基解密」網站公布美軍空襲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影片,於2013年被裁定間諜罪等罪名成立,判囚35年。

  1978年頒布的《外國情報監視法案》,本是為防止總統和行政部門濫用權力任意監聽,但國安局卻在此框架之下展開「棱鏡計劃」,肆意監聽包括美國盟友在內的多國政要。揭露這一事件的前國安局僱員斯諾登,也於2013年被控違反《間諜法》。

  而根據《國家安全法》成立的CIA,近年來對各國直接或間接滲透日益加劇,有時甚至直接採用暴力行動,謀殺拒絕聽從美國號令的他國政治領袖。美國打着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的很多舉動,事實上正是在危害他國安全,許多國家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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