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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漂服務站/港漂留學生租房 慎簽約免失保障

時間:2025-08-22 05:01:39來源:大公报

  圖:臨近開學,不少港漂生來港升讀大學,租住房屋須留意協議或合同條款,免失保障。\大公報記者蔡文豪攝

  臨近開學,又到港漂學生租房旺季,租房市場情況備受關注。近日有港漂學生向大公報記者反映,自己與一私營學生公寓簽署的是「特許租用協議」(下稱協議)(Licence)而非「租賃合同」(Tenancy),擔心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有大律師分析,租賃合同讓租客享有對單位的獨佔佔用權,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Cap. 7)等規管;而協議則不賦予獨佔佔用權,即該權利仍在業主手中並未轉移,業主可較頻密進出、調房、提供服務式管理,且可在較短通知期內終止。有議員呼籲港漂學生多了解租房政策,謹慎選擇。\大公報記者 陳易新

  為了更有效吸引人才、打造國際教育樞紐和「留學香港」品牌,特區政府去年將八間資助大學非本地生人數比例,由原本相當於本地學額的20%增至40%。非本地生來港帶動學生宿舍的需求,近兩個月本港租房市場亦非常活躍。

  不久前獲香港城市大學取錄的內地學生Leslie,匆忙通過內地中介認識了一家本港的學生公寓,並簽了一年的特許租用協議,目前已繳交兩個月按金。「當時看是我們學校認可的學生宿舍,就簽了,後來才反應過來發現我簽的不是合同,是協議,不知道這兩者區別大嗎?」Leslie在網上查找相關資訊,都顯示兩者並不一樣,便開始焦急,「不知自己簽的協議是否正規。」

  學生宿舍服務式公寓 無獨佔佔用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特許租用協議」相較一般「租賃合同」而言,並不賦予租客獨佔佔用權,管理方可較頻密進出、調房、提供服務式管理,且可在較短通知期內終止。常見於學生宿舍、青年旅舍、服務式公寓、共居(co-living)等。

  這個獨佔佔用權,具體體現在哪裏?陸偉雄舉例,業主可能有權直接進入租客單位房內。如果雙方簽署租賃合同,但業主在未經租客同意的情況下擅闖租客住處,便違反《普通法》的「安靜享用權」。此外,《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亦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侵擾」,可處罰款及監禁。

  但如果是簽訂「特許租用協議」,則租客並無該單位的獨佔佔用權。「但就算是協議,管理方進入單位通常須在合理時間、出於合理原因並作出合理通知;緊急情況(滅火、爆水、拯救生命)例外。」陸偉雄表示。

  可要求另一方寫清「進入權」細節

  因此,陸偉雄建議,租客在簽協議時可要求另一簽約方將「進入權」寫清:合理通知期限(例如24至48小時)、合理原因(維修、巡查、睇樓須租戶同意等)、緊急情況例外。如對條款合法性有疑慮,則要保留通訊紀錄;若發生無通知闖入,可報警並尋求法律意見。

  據立法會議員、香港高才通人才服務協會會長尚海龍了解,有港漂學生反映有大學僅在開學前兩周才提供錄取通知書,導致學生籌備來港時間非常緊張,沒有更多的精力和條件甄選房源。他希望大學能提早發出錄取通知書,讓學生有更多時間去準備來港事宜。

  他建議學生最好能實地看房,約業主見面了解;又或者是找正規持牌中介介紹,在簽約前要求中介對業主查冊,以核實是否正規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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