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葉浩源報道:警方昨日(6日)就一宗洗黑錢案判刑作交代。案件發生於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間,警方接獲三名長者(83至87歲)報案,指接獲假冒為他們兒子的騙徒電話,訛稱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被警察拘捕,需要保釋金,或因投資失利急需還錢,需要大量現金。三名長者因救子心切,信以為真,將合共13萬元現金分別存入指定銀行戶口及交給涉案騙徒。警方經調查後,於2023年11月7日拘捕一名案發時34歲的本地男子,他報稱為餐廳經理,並發現有關銀行戶口在短短一日內,處理共8萬元犯罪得益。
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元朗警區科技及財富罪案隊高級督察陳敏熹表示,為打擊電話騙案及針對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的阻嚇性,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四分之一(8個月)的刑期,共判處監禁56個月。警方強調無論是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或傀儡戶口持有人,均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為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翻查資料,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102人因租借賣銀行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