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屋宇署私人物業範圍內撥出供公眾使用的地方守則顯示,本港各區有一些地方雖屬於私人擁有物業範圍,但有關業主與政府簽訂公用契約,同意撥出作公眾通道之用。除公眾通道外,部分地方亦可作契約所訂明的其他用途。
在屋宇署的「私人物業範圍內撥出供公眾使用的地方」列表中,位於北角馬寶道2至28號的華匯中心地下,約有36.2平方米面積用作街道擴闊用途,且是24小時開放使用的公眾空間。
發展局2011年1月在「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設施」指出,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中的行人/車輛通道,例如行人道、天橋和公共通道,按有關地契或「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的條款規定,一些公眾設施在落成後會交回相關政府部門,另一些則由私人發展商或業主繼續管理及保養。
為了確保發展商履行相關條文,地政總署與屋宇署會透過突擊巡查,以監察有關條款的執行情況,並會在接到市民投訴後採取跟進行動。私人發展項目業主必須履行以下義務:按照土地契約或公用契約條文所規定,容許公眾合法使用該等設施,以及確保該等地方暢通無阻;以及妥善管理和維修該等設施,達至令政府感滿意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