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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男子涉「危駕」 警員攔截捱撞

時間:2022-04-19 04:23:39來源:大公报

  圖:從「車Cam」片段可見,一名警員阻截駕駛電動滑板車的男子(箭嘴示),男子直撞警員。

  【大公報訊】馬鞍山有警員阻截電動滑板車時遭撞傷。昨日凌晨零時許,馬鞍山分區警員採取「朝陽」行動打擊電動可移動工具違例行為,並票控區內違泊車輛,其間警員在科學園路近馬料水碼頭對開發現一名男子駕駛電動滑板車,遂上前示意他停下受查。

  根據網上「車Cam」片段顯示,當時一名警員正票控違例停泊車輛,其間發現一輛電動滑板車於行人路駛近,於是站在路中試圖截停滑板車,涉事男子並無停車,直撞向警員後翻車,雙雙倒地受傷。據悉,兩人手腳擦傷流血,由救護車送院治理。

  男子涉七宗罪被捕

  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有登記及未持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拘捕該名26歲姓郭報稱無業男子,並檢走其電動滑板車扣查。

  《大公報》前年3月曾作出相關報道,揭示本港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及單輪「風火輪」日趨普及,但不少人明知在馬路上行駛這類「電動車」屬違法,仍有人以身試法,令意外頻生,當中更有人因而死亡。政府亦未有對「電動車」買賣作出規管,市面上售賣渠道及廣告極多,惟當局至今對電板車及電動單車等採取「禁玩不禁賣」的雙重標準,即只對駕駛者作出拘捕,對零售商則不作檢控。

  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駕駛無登記車輛及駕駛車輛時無第三者保險兩條罪行,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警方呼籲市民,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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