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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違食物業規例可判監

時間:2021-09-10 04:26:16來源:大公报

  黃店「雞蛋屋」涉嫌無牌經營食肆及外賣食物,食環署回覆《大公報》指,雞蛋屋沒有申領或持有食環署簽發的食肆牌照,僅持有會社合格證明書。民政事務總署回覆《大公報》指,旺角雞蛋屋持有有效的會社合格證明書,證明書旨在證明會址的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符合標準,並非規管會社內所經營的商業活動(包括膳食服務)。如有關活動或業務受其他相關法例規管,持牌人須按相關法例另行申請合適牌照或許可證,並不會因獲發合格證明書而豁免。

  根據《食物業規例》,食物業不包括任何會社,因此會社毋須向食環署申領食物業牌照。任何人無牌經營須領有訂明牌照類別的食物業即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天罰款900元。

  食物製造廠牌照又名「外賣牌照」,顧客不能堂食,而任何人在任何處所包括住宅,涉及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該處所以外地方進食,均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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