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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首次會議制定第43條七規定 國安案執法細則生效

時間:2020-07-07 04:24:02來源:大公報

  圖:香港國安委昨日舉行首次會議,主席林鄭月娥(前排中)及全體成員出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前排左二)列席會議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香港日前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昨日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列席會議。\大公報記者 周 宇

  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香港海關關長鄧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同時兼任國安委秘書長。

  緊急情況下警可無手令搜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昨日的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今日正式生效的《實施細則》,從七個方面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執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實施細則》具法律效力,涵蓋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實施細則》亦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詳見配表)。

  可限制離港及充公財產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實施細則》清晰、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特區政府代表將在今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上,向議員講解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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