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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時評\光喊口號不違法?別再誤導!

時間:2020-07-05 04:23:31來源:大公報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昨日聲稱,不同意單以一句「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就判定有人違反香港國安法,而是要看有無行動和意圖雲雲。事實真的如此?只要對美歐法律稍有認識,便可以知道這是嚴重的誤導性言論。

  在「港獨」黃台仰所匿藏的德國,為了國家安全,嚴禁散布或公開使用納粹組織的象徵,包括旗幟、徽章、制服、標語及任何形式。也禁止做出任何納粹手勢,違法者會被判罰款或判入獄最長三年。葉巧琦大可跑到柏林街頭大喊一聲支持納粹,看看會有何下場。

  法國的規定更嚴苛,其刑法規定,公開佩戴、展示納粹標誌和象徵,或穿着納粹軍服,均屬於犯罪行為。不僅穿戴納粹服飾屬於犯罪,若發表支持納粹的言論、否認納粹屠殺的歷史事實,更涉及「反人類罪」,情節重大者,可處以一年有期徒刑和4萬5000歐元罰金。

  該國有一個十分典型的例子。2015年極右派政黨民族陣線(FN)創黨元老雷朋(Jean-Marie Le Pen)在電視訪問中提到,「毒氣室是二戰歷史上的一個『細節』」,僅僅如此,就被法庭認定他犯下「反人類罪」,判處三萬歐元罰金。按葉巧琦的邏輯,雷朋沒有行動和意圖,怎能被判有罪?法國還有自由嗎、豈不是人權災難?

  或許有人會辯稱法德是大陸法地區,不能與普通法地區相提並論。但不好意思,在普通法國家同樣有類似限制。剛宣稱對三百萬BNO持有者「開放居住限制」的英國,其《公共秩序法1986》(Public Order Act 1986)就明確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是一種犯罪,最多可被判刑七年,當中就明確禁止「言論煽動」。沒有人說因為有了這些限制,就沒有了言論自由。

  而即使是香港特區,小學生都知道,《社團條例》規定任何人只要是「自稱三合會成員」,就是犯罪。首次定罪就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和入獄三年。這些常識,葉巧琦沒有理由不知道吧?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具有「港獨」及顛覆意圖,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港獨」分子最清楚不過。身為大律師,理應提醒勿墮法網,豈能作出誤導,若有年輕人聽了她的言論而犯法並被捕入獄,誰該負責?可惜,香港大律師公會充斥了太多道貌岸然者,若葉巧琦真相信自己的鬼話,請她下次記得在遊行時高叫「光復」口號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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