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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警查被捕者手機毋須手令

時間:2020-04-03 04:23:18來源:大公報

  圖:上訴庭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方無法取得法庭手令可查閱手機。圖為岑永根/電視圖片

  民陣於2014年舉辦遊行時領頭車被指行駛太慢,警方曾沒收領頭車司機及四名民陣成員的手機擬作調查,司機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早前裁定警方只能在緊急情況,才可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檢查被捕者手機的資料。上訴庭昨裁定警方上訴得直,裁定若符合特定條件,包括目的為調查罪行或保護公眾之用等,警方可不必在調查被捕者手機前事先取得法庭手令。/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

  民陣成員未有到庭

  本案上訴人為警務處處長;至於事發時駕駛領頭車的司機、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為利益相關者的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陳小萍和洪俊毅,昨日皆未有到庭領取判詞。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麥機智昨頒判詞指出,警方執法向被捕者調查其手機資料,是為了尋找證據、防止證據遭破壞,及保護警員和公眾,做法並無違憲;然而,有些情況未必稱得上「緊急」,但警員仍有需要即時行動,故認為原訟庭提出的「緊急情況下毋須法庭手令」不適用。

  對於私隱問題,上訴庭認為警方調查被捕者手機時,不論有否持有手令,都無可避免會查看到與案無關的資料。但上訴庭強調,警方調查有關資料時,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合乎比例地保障被捕者的私隱免遭無理侵犯。

  判詞又提及,警方無權強迫被捕者交出手機密碼,若被捕者拒透露密碼也不會構成「阻差辦公」;不過,警方期望法庭在判詞時能清楚交代,警方可採取哪種方式作調查。

  提出四項特定條件

  上訴庭釐清指,除非警方當時的實際情況不可行,否則警方須先向法庭申請簽發手令,才能調查被捕者的手機。而為免在等候批出手令期間證據會遭人刪除等情況出現,警方亦可在未取得手令下調查被捕者手機內的資料,但必須有其必要。上訴庭提出了在四項特定條件下,警方可搜查被捕者的手機,包括根據《警隊條例》而取得法庭手令、警方是為了調查被捕者懷疑涉案及保留證據而調查、調查範圍須限於與案相關的數碼內容,以及警員在調查後撰寫書面紀錄提供予被捕者等。

  警方發言人回應指,正研究上訴庭的判詞,並會嚴格執行判詞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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