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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管有藏有炸藥可囚14年

時間:2020-02-13 04:23:17來源:大公報

  圖:暴徒在網上發布不少教唆製作爆炸品文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大公報》查詢時表示,管有黑火藥或製作炸藥材料屬違法行為,可被判監,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藉任何爆炸品導致爆炸,不論有否引致人命或財產損毀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陸指出,管有、藏有炸藥,以及企圖引爆炸彈等,均屬嚴重罪行。根據《製造或管有炸藥》條例,除非他能證明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是為了合法目的,否則一經定罪可判監禁14年,爆炸品也須要沒收。

  他又指,根據《危險品規例》黑火藥屬第一類爆炸品及爆破劑,無領取牌照情況下管有或製造黑火藥即屬犯罪,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任何人儲存或使用超過豁免量的硝酸鉀,必須向消防處申請危險品牌照,否則即屬違反《危險品規例》。

(大公報記者黃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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