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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幫暴徒帶武器 男保安抱憾終生

時間:2019-12-04 04:23:31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26歲男保安於9月21日圓朗騷亂後被警員截獲,警員發現其背包內藏已開封的短劍、斧頭、軍刀、開山刀。涉案保安昨在屯門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求情稱武器是被告「捱義氣」幫「手足」帶離現場,結果一生抱憾。裁判官下令他繼續收押至本月19日接受判刑。

  案情指,當晚九時許元朗鳳琴路有超過一百名滋事者聚集,其間有人投擲汽油彈。警員奉召到場驅散時,發現本案被告劉嘉駿與另外三人一同逃跑。警員將劉截獲,在其背包和尼龍袋內搜出短劍、斧頭、軍刀、開山刀等四款武器,以及「豬嘴」口罩及保護裝備等。

  辯方求情時稱,劉嘉駿自幼由單親母撫養,中學畢業後曾到內地福建師範大學修讀藝術,但因弟弟年幼需要學費,他輟學返港工作養家,被捕前在半山住宅區任職保安員。他工餘時熱愛寫作,有兩篇小說曾被收錄結集出書。

  辯方聲稱,案中武器本身不屬於劉嘉駿本人擁有,政府化驗所報告也沒有在有關武器上發現其指模。

  劉嘉駿當日原想參與「和平遊行」,不料遇上警方驅散,在他逃跑期間有「手足」請他「幫手揹走武器」,他因捱義氣答應,結果「抱憾終生」。

  辯方強調,劉嘉駿在案發時不清楚自己行為有多嚴重,他只是「有少少單純、愛幻想」的人,本非「十惡不赦」,可能受現場氣氛影響及鼓動,以致作出平時未必會做的事,懇求法庭輕判。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決定先索取劉嘉駿的背景報告參考才量刑。由於裁判官未有索取其他諸如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等作參考,料劉很可能會被判監。

  根據《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條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被告人如年齡在25歲或以上,須判處不超過三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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